20XX年,原告A某、B某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约定C镇政府在指定区域安置120㎡土地用于建房,相关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协议签订后,原告取得“三证”,但C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建房。此后十余年间,原告通过信X等渠道持续主张权利,C镇政府始终未予解决,且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导致证件失效。
20XX年,原告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颁发新证。D县政府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复议申请。原告不服,委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郑智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包括撤销复议决定、判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赔偿损失130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行政协议履行义务以及赔偿请求的关联性。郑智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采取了一系列专业策略。他指出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郑智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此外,郑智还提交了《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不过,由于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郑智在执业的几年间,凭借对民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在这起行政协议履行纠纷案中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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