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林地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时按家庭人口和原承包合同分配份额;若一方非本组织成员,婚后土地有投入和增值,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宅基地: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属共同财产,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判决;若为一方婚前所得,归该方,但另一方对婚后房屋修缮等投入有权获补偿。
结论:
离婚时土地分配要区分情况,家庭承包耕地、林地等,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家庭人口和原承包合同分配;一方非成员,婚后土地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分割。宅基地婚后所得属共同财产可协商或法院判,婚前所得归一方,另一方对婚后修缮投入有权要求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等土地,夫妻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家庭承包合同是分配基础,按家庭人口分配能保障双方权益。当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对土地投入产生的增值,因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价值,所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宅基地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取得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分割体现意思自治,协商不成法院判决能保证公平。而一方婚前所得宅基地归该方,但另一方对婚后房屋修缮等投入,有权要求补偿,这是对付出的合理保护。若在离婚土地分配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离婚时土地分配要依据不同类型土地和情况处理。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等,夫妻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按家庭人口和原承包合同分配,各自拥有相应份额;若一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对土地有投入和增值,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宅基地方面,婚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若为一方婚前所得,归该方所有,但另一方对婚后房屋修缮等投入有权要求补偿。
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土地和宅基地分配问题时,尽量友好协商,达成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若协商无果,及时收集相关投入和增值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等土地,当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时按家庭人口和原承包合同分配,各自获取对应份额。
(2)若一方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双方婚后对土地有投入并产生增值,此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关于宅基地,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且为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先协商分割,协商无果则由法院判决。
(4)若宅基地为一方婚前所得,归该方所有,但另一方对婚后房屋修缮等投入有权要求补偿。
提醒:
离婚土地分配情况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等土地
若夫妻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按家庭人口和原承包合同分配,各自享有相应份额。
若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婚后对土地有投入和增值,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对于宅基地
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且为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若为一方婚前所得,归该方所有,但婚后对房屋修缮等投入,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专业解答征收国有土地拆房子既不是按户主,也不是按户口分房子,征地主管部门在分配拆迁安置房的时候不会考虑户主及户口所在地,应当给被拆迁人就近提供安置房,一般征地主管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和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是相同的。
专业解答征地导致房屋拆迁女儿有户口也不能分房子,征收国有土地时房屋拆迁跟户口没有任何关系,不管是拆迁补偿款还是安置房都是提供给产权人的,如果被拆迁的房子归父母所有,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跟儿女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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