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出庭结论与鉴定结论不一样的,法院应该才信哪一个
您好,这种情况确实比较特殊,我来为您分析一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如果出现当庭陈述与书面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法院会重点考察以下几个因素:1. 不一致的原因:是鉴定人发现了新证据?还是对原有证据有了新的理解?或者是其他技术性原因?2. 变更的合理性:鉴定人能否对变更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依据。如果只是口头改变结论而没有充分依据,法院可能更倾向于采信书面结论。3. 质证情况:对方当事人是否对变更提出了有效质疑,鉴定人能否作出令人信服的回应。建议您可以:
1. 要求鉴定人书面说明变更理由
2. 对变更后的结论进行充分质证
3. 必要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最终会综合全案证据,结合鉴定人的专业性和可信度,来判断采信哪个结论。如果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上诉时作为重点争议点提出。需要具体分析案情的话,建议您提供更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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