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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有哪些证据可以拒绝离婚

黄** 陕西-汉中 离婚咨询 2025.06.16 05:40:43 384人阅读

起诉离婚有哪些证据可以拒绝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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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感情未破裂证据:收集双方日常甜蜜互动的照片、视频,能直观展现夫妻曾有深厚感情;保留双方之间的书信、聊天记录,证明日常交流融洽;让亲戚朋友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夫妻关系和睦。
(二)证明对方起诉离婚动机不纯的证据:若对方因经济利益等非感情原因起诉,可收集相关的财务往来记录、对方关于离婚目的的不当言论记录等。
(三)消除误会的证据:若存在误会导致对方起诉,提供解释某些行为缘由的文件、第三方说明等消除误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若能提供上述证据证明感情未破裂,法院可基于此驳回离婚诉求。

2025-06-16 10: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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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感情未破裂证据对拒绝离婚十分关键。日常甜蜜互动的照片、视频可直观展现夫妻曾有的深厚感情;书信和聊天记录能从文字交流层面证明夫妻关系融洽;亲戚朋友的证人证言则从第三方角度证实夫妻感情和睦,这些证据都有助于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2)证明对方起诉离婚动机不纯的证据也有重要作用。当对方因经济利益等非感情原因起诉时,财务往来记录、对方关于离婚目的的不当言论记录等,能揭示其起诉的真实动机并非感情问题。
(3)若存在误会导致对方起诉,提供消除误会的证据能解决矛盾。解释某些行为缘由的文件、第三方说明等,可澄清事实,让法院看到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

提醒: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需合法合规,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对证据的准备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16 10:0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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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起诉离婚时若想拒绝离婚,可提供感情未破裂、对方起诉动机不纯、消除误会的证据来争取法院驳回对方诉求。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双方日常甜蜜互动的照片、视频,书信、聊天记录以及亲戚朋友的证人证言等感情未破裂证据,能证明夫妻曾有深厚感情、交流融洽、关系和睦。提供对方因经济利益等非感情原因起诉的财务往来记录、不当言论记录等,可证明对方起诉动机不纯。若存在误会,提供解释行为缘由的文件、第三方说明等能消除误会的证据,也有助于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这些证据能证明夫妻有和好可能,从而争取法院驳回对方离婚诉求。如果在离婚诉讼中遇到此类问题不知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16 09:5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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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离婚时拒绝离婚可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达成目的。可提供感情未破裂、对方起诉动机不纯、消除误会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且有和好可能,以此争取法院驳回对方离婚诉求。
2.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收集感情未破裂证据,像双方日常甜蜜互动的照片、视频,书信、聊天记录,亲戚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若对方起诉动机不纯,收集相关财务往来记录、对方关于离婚目的的不当言论记录。
-存在误会时,提供解释某些行为缘由的文件、第三方说明等消除误会的证据。

2025-06-16 08:2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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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若想拒绝离婚可提供这些证据:
感情未破裂证据:日常甜蜜互动的照片、视频,书信、聊天记录,亲戚朋友的证人证言,证明感情深厚、交流融洽、关系和睦。

对方动机不纯证据:若对方因经济利益等起诉,提供财务往来记录、对方不当言论记录。

消除误会证据:因误会起诉,提供解释行为缘由的文件、第三方说明。凭借这些证据争取驳回对方诉求。

2025-06-16 07:02:00 回复

一、证人证言质证的程序(一)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应经审判长许可。这表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启动权由审方和控辩双方共同行使。审方不允许,控辩双方无权质证,质证丧失资格;控辩双方不申请,质证荡然无存,亦成为不必要。但是这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审方是程序性的控制权利,控辩双方表现为程序性行使权利。对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权由审方控制,有利于审判程序运作有条不紊,从而也避免审判程序处于无序状态。这两种权利运作时,控制权应公正、均衡,不得由程序控制权妨碍控辩双方程序性行使权的充分行使。(二)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发问程序。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发问程序一般应从控方开始。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向证人发问,应针对证人陈述的关键性问题或者陈述不清与案情联系紧密的问题进行,发问应紧扣证人予以证明的问题,保证证人证言证明的事项清楚、明了,使之深信无疑,有较强的说明力,然后由辩方进行发问。被告人、辩护人的发问应对证人陈述与事实、自然现象、情理相矛盾或者陈述模糊,甚至似是而非的地方进行,最大程序地揭露虚假,从中发现真实,有利于已,并使之影响审方。控辩双方通过行使程序诉权,对已方或者对方证人进行讯问和质问,并通过讯问证人和证人回答的范围约束审方,推动程序向深化发展,并使审方从清楚、准确明了的证人证言中找出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二、证人拒绝出庭该怎么办(一)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二)对证人出庭作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地证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至于具体的计算诉讼法,各地可以参照本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专门标准。(三)对公民加强法制及素质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证的自觉性。不能不承认,近些年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于先进国家相比,还是落后的。在依法治国、建设民主与法制国家的今天,普及法律知识便显得更加重要。要使公民懂得,依法出庭作证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更是公民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以此提高公民出庭作证的自觉性。同时,要大力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风范,为证人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四)建立对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为证人办理人身、财产保险,一旦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可以得到较好的补偿外,可以象设立“见义勇为”基金那样,设立“证人奖励”基金,建立分级奖励制度。根据证人在侦破、审理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对证人实施不同的奖励,以此奖励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五)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一、法院是否应调取原告所申请的证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及时决定调取。  (2)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二、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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