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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拿房子做抵押做公证可以吗

陈* 北京-朝阳区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6.15 16:25:16 438人阅读

欠债拿房子做抵押做公证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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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债拿房子做抵押可办理公证,公证能增强抵押合同证明力,在无相反证据时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办理公证不意味着抵押权设立。
2.不动产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若只公证抵押合同而未办理登记,债权人无法取得抵押权,不能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3.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建议在办理公证的同时,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2025-06-15 21:0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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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债权债务关系里,用房屋作抵押是常见的担保手段,当事人能够对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可强化合同的证明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直接当作认定事实的依据。
(2)然而,办理公证并不等同于抵押权设立。依据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才设立。
(3)如果仅仅对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却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无法取得抵押权,也就不能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提醒:
办理房屋抵押时,要重视抵押登记的办理,仅公证不登记存在无法优先受偿风险。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15 20:2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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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以房屋抵押担保债务时,可对抵押合同办理公证,以此增强合同证明力,在无相反证据时,该合同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办理公证并不意味着抵押权设立,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办理公证的同时,要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025-06-15 18:4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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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债用房子抵押能办公证,房屋抵押是常见担保方式,公证可增强抵押合同证明力,无反证时能作事实认定依据。

2.但办了公证不意味着抵押权设立,不动产抵押要办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

3.若只公证未登记,债权人无法获抵押权,不能优先受偿抵押房屋。所以建议办理公证时,及时去登记机构办抵押登记保障权益。

2025-06-15 17:2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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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欠债拿房子做抵押可以办理公证,但办理公证不代表抵押权设立,还需办理抵押登记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在债权债务关系里,房屋抵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当事人能对抵押合同办理公证,公证可增强合同证明力,在无相反证据时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然而,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仅对抵押合同进行公证,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无法取得抵押权,也就不能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所以,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建议在办理公证的同时,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若你在债权债务抵押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15 16:40:3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抵押担保包括债务人抵押以及第三担保人抵押,如果这两种抵押同时出现,该如何怎么清偿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是什么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一九九四年,甲公司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就用公司的一幢楼房作抵押,向乙公司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的经济壮况并未好转,没能主动偿还欠款,而乙公司也未追问。一九九九年,乙公司解散了,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自此至今也未进行年检,也未见哪个部门对乙公司的解散进行清算。现今甲公司的经济壮况好转,想偿还欠款又不知还给谁,向房产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房产部门又不予办理。请问各位法学专家,甲公司应如何注销抵押登记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抵押权可以因主债权全部消灭而消灭,因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当主债权因履行、抵销、混同、免除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你公司以房产向对方公司抵押贷款,约定还款的期限为3个月,那么3个月你方没有还款的,对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诉讼时效从该时起算,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两年,而在此期间对方没有催款也没有行使抵押权,诉讼时效已过。在司法实践中,抵押权行使的期限与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问题。抵押权的行使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否受债权诉讼时效的支配﹖通说认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抵押权作为一种支配权,自然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能否限制抵押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但于《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从这一规定看,抵押权的行使不受债权诉讼时效消灭的影响。在债权诉讼时效消灭后的二年内,也就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这个“4年”期间到底是属于抵押权行使的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亦或是抵押权受强制性保护的时间,法律规定并不清楚。依据物权法原理,诉讼时效并不适用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消灭上的从属性的规定看,抵押权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的诉讼时效消灭只是意味着其胜诉权的消灭,而债权并不消灭,那么抵押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也无从消灭。因此,这“4年”期间除非有明确立法,否则,不能将其视为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目前,只能将其视为是抵押权受国家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时间,即使过了这一期间,抵押权仍将继续存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有权请求抵押权人负责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已经消灭的抵押物的取得人,亦有权请求抵押权人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不在抵押权消灭后进行抵押注销登记的,抵押人或者抵押物的取得人可以诉讼请求强制抵押权人进行抵押注销登记。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而设定的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已经办理登记的,在抵押权消灭时,抵押注销登记的要求相同。你们的案件,虽然债权的人的胜诉权丧失,但债权并没有丧失,随之的抵押权也没有丧失。你们能做的就是找到抵押权人,然后请求其负责注销抵押登记,或者诉讼请求强制抵押权人进行抵押注销登记。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一年,属企业解散的一种情形。企业歇业后,负有清理责任的主体,又叫清算主体或清算义务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该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经(2000)23、(2000)24号批复,在企业的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然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应诉。据此,你方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注销清算,在清算时归还债务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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