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徐州法律咨询 > 徐州合同效力法律咨询 >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保安公司派出保安员为企业提供安保服务,并不是向企业提供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保安公司派出保安员为企业提供安保服务,并不是向企业提供

ask****049 江苏-徐州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3.19 14:56:47 75人阅读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保安公司派出保安员为企业提供安保服务,并不是向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保安公司与服务单位签订都是《保安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下的承揽合同性质。不具有劳务派遣性质。不属于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范畴。因此,保安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属于劳务派遣。以上答复是否合法正确。

其他人都在看:
徐州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徐州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018-04-07 18:12:30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