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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一下,房屋抵押后又出租了,拍卖过中能不能享有优先偿还租金的权利?
您好,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无论房屋如何处置,都应当优先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租金没有优先受偿权的,质押才有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说的很清楚,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才有优先权,担保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不过注意,你抵押的是房产,房产是不能质押的
对于租赁抵押物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作为承租人时,如果出租人出卖其出租物,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其特征: (1)基于法律的规定; (2)是一种物权性质的请求权; (3)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优先购买人依自己一方的意思,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契约,无须出租人的承诺; (4)具有专属性。此权利仅属于承租人本身。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出租人或者拍卖行依然有义务通知承租人拍卖事宜。具体操作可以参照最高《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债权人可以竞拍,但没有优先购买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在房地产中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以下三类人: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2。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性质是买卖,不能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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