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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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离婚冷静期反悔机制。明确在离婚冷静期内,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
(二)准备好相关材料。若在冷静期内反悔,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机关办理。
(三)按要求填写文件。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时,要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离婚冷静期提供两次反悔机会。夫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从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30天是冷静期。
2.冷静期内,若一方不想离婚,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到受理登记的机关撤回申请,还得亲自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这是首次反悔机会。
3.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双方没一起到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就视作撤回申请,这是第二次反悔机会。
结论:
离婚冷静期内夫妻有2次反悔机会,一次是冷静期30日内一方可主动撤回申请,另一次是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避免冲动离婚,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当夫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从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30日冷静期内,若一方不想离婚,可持相关证件和回执单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这是给予的第一次反悔缓冲。而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若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就会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第二次反悔机会。这既保障了婚姻自由,又能让双方更谨慎对待离婚决定。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1.离婚冷静期设置两次反悔机会是合理且必要的。它为冲动离婚的夫妻提供缓冲,避免因一时意气而结束婚姻,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同时,这也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谨慎态度,保障当事人充分思考离婚决定。
2.为更好发挥离婚冷静期作用,可采取以下措施: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时,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冷静期及反悔机制,确保其清楚知晓相关权利和程序。
-可提供婚姻辅导服务,在冷静期内为有需要的夫妻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和婚姻指导,帮助他们理性看待婚姻问题。
-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营造理性对待婚姻的社会氛围。
法律分析:
(1)离婚冷静期设立两次反悔机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慎重态度。第一次反悔机会给予冷静期内的双方重新审视婚姻的时间和权利,若一方反悔即可撤回申请,避免因冲动而离婚。
(2)第二次反悔机会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申请,进一步保障了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防止因一时赌气等原因仓促离婚。
(3)这种制度设计既维护了婚姻的严肃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冲动离婚的概率,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
提醒:离婚冷静期虽有反悔机会,但在决定离婚时应慎重考虑。不同家庭情况复杂,若在离婚过程中遇到难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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