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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违约金特别低是否合理

孙** 江苏-泰州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6.09 12:15:12 388人阅读

退房违约金特别低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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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房违约金特别低是否合理要依具体情况判断。若双方自愿约定且无欺诈、胁迫等,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约定有效,可认为合理。

2.然而,若违约金过低不能弥补守约方因对方退房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违约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调整。

3.因此,当退房违约金特别低且无法弥补实际损失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调整违约金。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可能的损失情况,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发生违约情况后,及时收集能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以便在请求调整违约金时有据可依。

2025-06-09 16:1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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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双方自愿约定较低的退房违约金,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情形时,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会被认为是合理的。这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自主处分。
(2)然而,若违约金过低,无法弥补守约方因对方退房而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可依据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
(3)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此类请求时,会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决定是否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

提醒:在签订退房相关合同时,要谨慎约定违约金数额。若发现违约金过低难以弥补损失,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需保留好相关损失证据。

2025-06-09 14:4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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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双方自愿约定低违约金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况,该约定有效,一般认为合理,可按约定执行。
(二)若违约金过低不能弥补守约方因对方退房遭受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需准备好能证明实际损失的相关材料,如租金差价、装修损失等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5-06-09 14:4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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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房违约金特别低是否合理要结合实际情况。合同讲意思自治,双方自愿定低违约金,无欺诈、胁迫等情况,约定有效,一般合理。

2.若违约金过低,不能弥补守约方因对方退房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

3.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违约损失、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等因素,按公平和诚信原则衡量调整及幅度。违约金低且难补损失,可走法律途径调整。

2025-06-09 13:3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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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退房违约金特别低是否合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双方自愿约定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通常有效合理,若无法弥补损失可通过法律途径调整。
法律解析:
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若双方自愿约定了较低的退房违约金,并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那么该约定是有效的,一般会被认为是合理的。然而,当违约金过低,不能弥补守约方因对方退房而遭受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是否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所以,在退房违约金特别低且无法弥补实际损失时,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如果您在退房违约金方面遇到了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6-09 13:06:20 回复

解答如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约定劳动者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对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部分劳动者提供很优越的待遇,招聘时为劳动者提供当地户籍指标,给劳动者解决当地户口;为劳动者提供的公寓或商品房,为劳动者提供司机,配备专用车辆,或者给劳动者提供到国外工作的机会,在提供这些特殊待遇的同时,往往也要求劳动者为单位服务一定的期限,劳动者如提起离职的,一般需承担不菲的违约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能否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予以肯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否定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的,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解答如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约定劳动者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对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部分劳动者提供很优越的待遇,招聘时为劳动者提供当地户籍指标,给劳动者解决当地户口;为劳动者提供的公寓或商品房,为劳动者提供司机,配备专用车辆,或者给劳动者提供到国外工作的机会,在提供这些特殊待遇的同时,往往也要求劳动者为单位服务一定的期限,劳动者如提起离职的,一般需承担不菲的违约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能否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予以肯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否定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的,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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