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营利为目的,有以下情形要立案追诉: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做代理接受投注,按“开设赌场”立案追诉。
3.不以营利为目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及棋牌室正常收费经营,不算赌博。
1.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有多种情形应立案追诉。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者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均需追诉。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其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即“开设赌场”,也应追诉。
2.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等场所收取正常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按赌博论处。
3.解决措施与建议:加强对赌博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执法部门加大对赌博活动的打击力度,尤其关注网络赌博;对娱乐场所进行规范管理,明确正常经营与赌博的界限。
结论:
以营利为目的,满足组织3人以上赌博相关数额或人数标准、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利、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做代理接受投注情形的,应立案追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等,不以赌博论处。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在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就会被立案追诉,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利以及网络赌博相关行为同样如此。这是因为这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安全。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以及正常经营棋牌室等行为,不被认定为赌博,是为了区分正常娱乐与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赌博存在疑惑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
法律分析:
(1)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有多种情形会被立案追诉。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是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这些情况都在追诉范围内。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做代理并接受投注,按“开设赌场”立案追诉。
(3)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等场所收取正常费用的经营行为,不认定为赌博。
提醒:
参与或组织赌博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区分娱乐和赌博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同案情对应不同法律处理,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相关组织赌博行为判定是否应立案追诉,需从多方面考量。若存在组织赌博情况,要核查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等。如发现组织3人以上赌博,就要查看抽头渔利数额是否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是否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是否累计达20人以上,若满足其一就应立案追诉。
(二)对于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的,要确认组织人数是否达10人以上且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若符合则需立案追诉。
(三)在网络环境中,判断是否属于“开设赌场”要关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应立案追诉。
(四)区分赌博与正常娱乐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财物输赢少量的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等只收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按赌博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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