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预售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它是买卖双方对未来交付标的物达成的协议,在当事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比如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购房者有付款的义务,开发商有交房的义务。
(2)为保障预购方权益,可进行预告登记。经过预告登记后,若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能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等损害预购方利益的行为。
(3)预告登记存在失效情形,当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预购方需及时关注并在条件具备时办理正式产权登记以取得物权。
提醒:
预购方要重视预告登记的时效,及时办理正式产权登记。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预购方应及时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标的物详情、交付时间、价款等内容,保障自身债权。
(二)签订预售合同后,尽快办理预告登记,防止开发商出现一房二卖等损害预购方利益的行为。
(三)持续关注预告登记情况,留意债权是否消灭以及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间,在条件具备时,及时办理正式产权登记,从而取得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预售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不直接带来物权效力,只是买卖双方就未来交付物品达成的协议,在双方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2.为保障预购者权益,可做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不产生物权效力,能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
3.预告登记有失效情况,债权消灭或一定期限内未申请登记就会失效。预购者应及时办正式产权登记获取物权。
结论:
预售合同是债权合同,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可通过预告登记保障预购方权益,但预告登记有失效情形,预购方需及时办理正式产权登记。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预售合同作为买卖双方就未来交付标的物达成的协议,仅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不过,预告登记制度为预购方提供了保障,进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等损害预购方利益的行为。然而,若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就会失效。所以,预购方要时刻关注相关情况,在条件具备时尽快办理正式产权登记,以此取得物权。如果您在预售合同或预告登记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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