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工作人员特定犯罪由检察院侦查,包括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体现了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此类违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民权利。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这赋予了检察院一定的机动权力,以应对特殊重大案件。
3.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其他犯罪的,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合理划分了侦查职责,提高了侦查效率。
建议: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分析: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特定犯罪,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体现了对司法工作人员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视和监督。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若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的侦查权,保障了对重大案件的有效处理。
(3)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其他犯罪的,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明确了不同犯罪情形下的侦查主体分工。
提醒:公民遇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犯罪情况,要注意保留证据,若不确定侦查主体,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遇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应向人民检察院反映,由其立案侦查。
(二)当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若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之后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其他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直接受理并立案侦查。
3.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其他犯罪的,通常由公安机关侦查。
结论:
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特定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也可由检察院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其他犯罪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因其性质特殊且涉及司法公正,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在有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而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的其他犯罪,基于分工与职责,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明确不同机关的职责,保障案件侦查的专业性与公正性。如果您遇到涉及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侦查管辖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侵占罪的调查及受理责任单位关于职务侵占行为的调查流程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受理环节,当报案人首次抵达经侦部门进行报警时,需首先向工作人员阐述报警意图,并详细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案表》,以便接警民警能够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记录。2.立案阶段,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接到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若认为符合立案标准,则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方可正式立案。
专业解答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通常由公安系统内部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立案和深入侦破。这些犯罪行为可以看作是一个罪名分类体系,包括纵火、决堤、爆炸、投掷危险物质等具体罪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线索后,会派遣刑事侦查部门进行立案审查,并开展深入调查取证等工作。
专业解答根据国家法律,刑事案件应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置。公安机关将依法展开调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此举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护社会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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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针对职务侵占罪等严重经济犯罪,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调查。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安机关负责全面侦查各类刑事案件,包括职务侵占。职务侵占罪涉及公司、企业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单位财产。公安机关将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律师解析 1、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案件,作出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意见。侦查终结报告和移送起诉意见,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检察长决定。 2、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侦查终结,移送不起诉的意见,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检察长决定。 3、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侦查,由侦查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适用撤销案件决定的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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