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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应明确其具有可诉性。如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就原行政机关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2、参考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民事诉讼法中督促程序等相关规定,对具有履行义务、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明确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2018-03-18 10:0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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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与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不作为行为,是两个具有关联关系但绝不相同的行为,是两次行为非一次行为,行政相对人有选择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权利。
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并未明确,出现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此规定,导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2018-03-18 09:5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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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效应大体包括标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情况等四个方面事项:
1、标题。即文书的名称。应写明“××××(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2、案号。即公文中的发文字号“××年××复字第××号”。
3、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
4、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正文
1、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2、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复议结论
三、结尾部分有两项内容
1、要写明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及其期限。如果是最终的复议决定,要写明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2、落款。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并写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如何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12-02 00:32: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