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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顺序及流程是什么

周** 广西-贵港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5.31 04:34:54 390人阅读

工伤赔偿顺序及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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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工伤后,单位要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不申请,工伤职工等可在1年内申请。职工要及时提醒单位申请,若单位拖延,自己或近亲属、工会组织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二)治疗稳定且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赔偿。若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等待国家工伤保险机构发放赔偿;未投保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有赔偿争议,可先选择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再进行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5-05-31 08: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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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流程包含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赔偿三个关键步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申请。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依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赔偿。
2.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单位应重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在30日内及时申请,避免错过期限。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要了解自身权利,若单位未申请,在1年内积极申请工伤认定。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按规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单位应依法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降低自身风险。若双方就赔偿产生争议,可通过合法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2025-05-31 07:1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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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赔偿需依次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赔偿,各环节有相应主体和时间要求,赔偿依投保情况而定,有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工伤赔偿有着明确的顺序和流程。第一步是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要在30日内申请,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申请。这是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步骤。第二步是劳动能力鉴定,当职工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以此评估工伤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最后是赔偿环节,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项目和标准。若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未投保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就赔偿产生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解决。若遇到工伤赔偿方面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31 07:1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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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的首要步骤。单位需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30日内申请,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申请。这为职工权益保障设定了时间节点,确保职工能及时启动赔偿程序。
(2)劳动能力鉴定在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其结果是确定赔偿项目和标准的重要依据。
(3)赔偿环节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具体内容。单位投工伤保险的,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发放赔偿;未投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双方有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解决。

提醒:
职工要及时关注工伤认定申请时间,避免逾期。遇到赔偿争议及时咨询,选择合适途径解决。

2025-05-31 06:4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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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流程如下:
1.工伤认定:职工受伤或确诊职业病,单位要在30天内申请;若单位没申请,职工、家属或工会可在1年内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治疗稳定后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家属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3.赔偿:按伤残等级确定赔偿。单位参保的由工伤保险机构赔付;没参保的由单位赔偿。有争议可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2025-05-31 05:26:42 回复

一、立案:  1、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诉书后进行审查: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申诉,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诉人;  (2)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审批。  2、仲裁委员会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1)决定不予立案的,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诉人。  (2)决定立案的,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同时,在七日内按规定组成仲裁庭。  (3)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与否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二、审理:  1、仲裁庭成员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2、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交由法定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并填写中止审理审批表,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3、仲裁庭于开庭四日前,将书面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按《庭审规则》规定审理案件:  (1)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宣布延期裁决,查明事实后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服从。  (2)仲裁庭应以调解为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审查协议内容,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3)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4)对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结案的案件,报仲裁委员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视为时效中止,并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三、送达:  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2、仲裁文书送达后,仲裁庭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结案。  四、归档:  1、对于结案的仲裁案件,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规定分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2、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3、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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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4 1067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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