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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令退赔有执行异议怎么办

林* 重庆-酉阳县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5.30 11:08:02 425人阅读

责令退赔执行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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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责令退赔执行有异议,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就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服,10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中止执行,不成立则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有误,走审判监督程序;与原判无关,15日内向法院起诉。

2025-05-30 19:0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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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责令退赔执行有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书面异议,不服裁定可申请复议;案外人提书面异议,不服裁定按情况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对责令退赔执行存在异议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后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就撤销或改正执行,不成立则驳回。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法院也在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就中止执行标的,不成立则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走审判监督程序;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在责令退赔执行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05-30 17:2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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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对责令退赔执行有异议,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也会在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十五日内起诉。

提醒:
在提出异议时要准备充分证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30 15:5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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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令退赔执行有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可通过不同途径解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不服裁定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书面提出后法院同样十五日审查,理由成立则中止执行,不成立则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相关主体在提出异议时准备充分证据,确保异议理由合理合法。同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操作,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2025-05-30 14:4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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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责令退赔执行有异议,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会在15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执行,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书面提出后法院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不成立则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5-05-30 13:00:15 回复

您好,关于支付令提出异议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支付令提出异议怎么写异议人:异议事项:裁定终止支付令效力,终结督促程序。事实与理由:(略。)基于上述事实,异议人与申请人间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人民发出的字号支付令提出异议,请依法裁断,终止支付令效力,终结督促程序。此致人民异议人:××年××月××日支付令异议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它是债务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支付令是人民只以债权人一方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为根据,未经债务人答辩,所以法律允许债务人以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这从立法上保证了人民公正处理这类债务案件,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付令异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异议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债务人不必提供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异议的成立,只要作出异议陈述即可。(一)异议成立的条件异议成立的条件,是债务人对人民的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程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异议不能成立。异议成立的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1.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债务人收到人民发出的支付令,如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人民可以裁定驳回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15日异议期限,为不变期间,人民不得任意变更,债务人也必须遵守。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如果债务人的异议是陈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异议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的异议有下述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在申请中提出多项的给付请求,债务人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其异议效力不能及于其他请求。二是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涉及几个债务人,如果该项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提出异议的,该异议视为全体债务人的异议;如果该项债务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各自的债务,那么一人的异议,不涉及其他债务人。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二)异议的效力对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法律上的后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异议条件的,支付令失效。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付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三)异议的撤回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又撤回异议的申请,这虽然是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一经提出,支付令即失去效力。所以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不能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1、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2、审查。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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