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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农民工要不到钱应怎么办

刘* 安徽-亳州 转包分包纠纷咨询 2025.05.29 05:50:08 484人阅读

工程转包农民工要不到钱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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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转包方、承包方协商,表明支付劳动报酬是其法定义务,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工资。
(二)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对相关单位调查处罚,责令支付工资。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证据。
(四)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依据法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工资,可要求相关方担责。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025-05-29 12: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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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中农民工要不到钱,可多途径解决。首先可协商,再投诉、仲裁,最后诉讼,还能要求相关方垫付。
1.协商解决:农民工可与转包方、承包方沟通,明确告知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定义务,要求限期支付。
2.投诉维权: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有权调查处罚相关单位,责令支付工资。
3.申请仲裁: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
4.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5.要求垫付:根据法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可依法要求相关方担责。

2025-05-29 11:0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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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转包中农民工要不到钱,可通过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还可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工资。
法律解析: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是转包方、承包方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协商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明确告知对方其法定义务,要求限期支付工资。若协商不成,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力对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罚,责令其支付工资。申请劳动仲裁时,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证据是关键。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可依法要求相关方承担责任。若在维权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29 09:2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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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是解决问题的首要途径,农民工向转包方、承包方明确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要求限期支付,能和平解决纠纷。
(2)劳动监察部门具有调查和处罚权,当协商不成时,向其投诉可借助行政力量责令相关单位支付工资。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准备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仲裁是一种较为正式的解决方式。
(4)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法律手段。
(5)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农民工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

提醒:
农民工要注意保留好各类证据,不同工程转包情况复杂,若遇到难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5-29 07:5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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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中农民工讨薪,可通过以下途径:
1.与转包方、承包方协商,明确告知支付报酬是法定义务,要求限期支付。

2.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有权调查处罚,责令支付工资。

3.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证据。

4.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5.可要求建设或施工方在未结清工程款内先行垫付工资。

2025-05-29 07:15:41 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11月20日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流转但是,流转是有条件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意见》的规定,流转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3)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承包期限;(4)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转包有优先权;(6)应当订立书面合同;(7)坚持适度原则因此,本案中,甲的流转行为合法有效二、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即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和《意见》要求“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规定,本案中,甲仍然是土地的承包方,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乙享有集体土地经营权三、转包期间发生土地征收,征收补偿款可分配部分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实中,各省(区、市)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农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和《意见》的规定,甲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应当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因此,按规定,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甲甲因政府征收行为不能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违约责任需要注意:乙在经营期间产生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乙单独取得当然,基于民事法律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如本案中双方也可以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发生征收时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益归属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转包合同时要对权利义务尽可能明确地约定,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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