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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写父母名子女还贷算谁的

任* 河北-石家庄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5.26 17:38:22 346人阅读

房子写父母名子女还贷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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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子女还贷是赠与父母且无其他约定,可明确告知父母这是对他们的资金资助,避免之后产生误解,但不能以此要求变更房屋产权。
(二)若子女与父母有借名买房约定,要保存好能证明借名买房真实意思表示及自己实际支付购房款等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要求变更产权登记。
(三)若子女还贷是借款给父母,可与父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内容,之后可凭借协议要求父母偿还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025-05-26 23: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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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从物权角度房子归父母,因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生效。
1.若子女还贷属赠与父母且无其他约定,这只是资金资助,不改变房屋产权归属。此时子女若想改变现状,应与父母进行友好协商,看是否能重新约定房屋归属。
2.若子女与父母有借名买房约定并有证据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子女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子女可主张房屋实际归自己,需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变更产权登记。子女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为诉讼做好准备。
3.若子女还贷是借款给父母,可要求父母偿还该款项。子女可先与父母沟通还款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2025-05-26 21:0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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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物权归父母。子女还贷性质不同处理不同,赠与不改变产权;有借名买房约定且有证据,可主张房屋归自己;借款给父母可要求偿还。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以通常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物权就属于父母。当子女还贷是赠与父母时,若无其他约定,只是资金资助,不影响房屋产权归属。若子女与父母有借名买房约定,并有证据证明双方真实意思及子女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子女可主张房屋实际归自己,但要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变更产权登记。要是子女还贷属于借款给父母,有权要求父母偿还。如果在房屋产权和还贷问题上你存在疑问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解决办法。

2025-05-26 20:2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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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物权角度,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通常房屋属于父母,因为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产生效力。
(2)子女还贷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若为赠与父母,无其他约定时,只是资金资助,不改变房屋产权归属。
(3)若子女与父母有借名买房约定,并有证据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子女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子女可主张房屋实际归自己所有,不过要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变更产权登记。
(4)若子女还贷是借款给父母,子女可要求父母偿还该款项。

提醒:
子女还贷时应明确款项性质,最好签订书面协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6 20:0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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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从物权角度看,房子归父母。因为不动产登记后,物权设立、变更等才生效。

2.子女还贷性质要具体分析。若属赠与,没其他约定,只是资金资助,不改变产权。

3.若有借名买房约定且有证据,子女可主张房子归自己,要通过诉讼变更产权登记。

4.若还贷算借款,子女可要求父母还钱。

2025-05-26 18:44:00 回复

养母和生母谁可以继承父亲财产自己被收养的,不影响父母的配偶关系。对于自己生父的财产,应该生母来继承,对于自己养父的财产,养母和自己都有继承权。继承权之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之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之相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暂时丧失,若其有悔过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其继承权可恢复,若无,则丧失继承权。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

双方协商。1、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后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办理的新房产证,是夫妻俩名字,这房子产权就属于两人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扩展资料:夫妻共同财产特征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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