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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是否有权收回承包集体土地

王* 陕西-安康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5.23 07:50:05 371人阅读

村里是否有权收回承包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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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村里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收回承包集体土地,但一般情况下承包期内不得收回。
法律解析:在承包期内,若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需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若不交回,村里作为发包方有权收回。同时,若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村里也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不过,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承包期内村里不得收回承包地,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于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可引导支持其按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承包地,也可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如果您在土地承包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5-23 13: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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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里在特定情况有权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市且转非农业户口,应交回耕地和草地,不交回村里可收回;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村里能终止合同收回耕地。
2.通常承包期内村里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权益,不以退出承包权为落户条件。承包户进城落户,可自愿有偿转让、交回承包地或流转经营权。

2025-05-23 12:5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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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收回承包的集体土地,但通常应保障承包方权益。承包期内,若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需交回耕地和草地,不交回的村里有权收回;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村里可终止合同收回耕地。

为平衡双方权益,建议如下:
1.村里收回土地应严格按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有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
2.对于进城落户的承包方,村里应积极引导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通过转让、交回或流转等方式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3.村里要加强对土地承包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弃耕抛荒等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025-05-23 11:0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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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里收回承包集体土地要符合特定情形。若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要主动交回耕地和草地,不交回村里有权收回;若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村里可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耕地。
(二)在承包期内,村里一般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以退出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于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可引导其按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承包经营权或交回土地,也可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025-05-23 09:4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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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村里在特定情况下有收回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力。当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时,需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若拒绝交回,村里作为发包方有权收回。
(2)若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村里可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发包的耕地。
(3)一般情况下,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将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4)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农户,可按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承包地,也可流转土地经营权。

提醒:
农户要了解自身土地承包权益和义务,避免出现弃耕抛荒情况。遇到土地承包相关问题,因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5-23 08:01:49 回复

关于国家对于村集体土地承包的规定有哪些做以下回答,(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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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116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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