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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工伤认定条件及标准有哪些

张** 湖北-咸宁 工伤认定咨询 2025.05.22 17:34:47 490人阅读

简述工伤认定条件及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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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工伤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工作受事故伤害;工作前后做相关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工作中因履行职责遭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因工作受伤或失踪;上下班非本人主责的交通等事故受伤。
2.视同工伤情况:工作时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3.不得认定工伤情况: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

2025-05-22 23:0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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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工伤认定有多种情形,符合工作时间、场所及工作原因等相关条件可认定或视同工伤,而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不得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满足一定条件和标准。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前后做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因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因工作受伤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特定事故伤害等都可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然而,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是个人主观过错较大的情况,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对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5-22 22:2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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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工伤需满足多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等受伤害,如在工作时操作机器受伤,或因制止违规行为被暴力伤害等。
(2)工作前后从事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也属工伤范围,像提前到岗做设备检查,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受伤。
(3)患职业病、因工外出受伤害或下落不明可认定工伤。比如长期接触有毒物质患职业病,出差期间因工作遇意外。
(4)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特定事故伤害,能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5)但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提醒:申请工伤认定需及时收集证据,不同情况的认定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5-22 21:1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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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明确条件和标准,同时存在不得认定的情形。符合条件的工伤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工作受事故伤害、工作前后做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因履行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因工作受伤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特定交通事故受伤等。还有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不过,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解决措施和建议:
1.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2.员工自身要遵守工作规定,保护自身安全。
3.发生事故后及时收集证据,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2025-05-22 19:4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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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工伤认定,员工要积极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身情况符合工伤条件。
(二)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单位未申请的,员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申请。
(三)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025-05-22 18:56: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生效但是由限制自认效力的限制。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对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与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  (1)人事诉讼程序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人事诉讼程序因与国家公益有关,故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此不采取辩论主义而采取干涉主义以限制当事人之处分权,一般均明文规定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2)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也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例如,就诉讼成立要件之事项、当事人适格之事项等为自认的,均不生自认的效力,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3)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之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之行为时,亦不产生自认的效力。同理,群体诉讼或集团诉讼中,诉论代表人所为之自认,也不能产生自认的效力。但上述所为之自认,如果事先得到特别授权或者在事后得到追认,则应该具有自认的效力。(4)自认之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以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之事实,或自认之事实依现有之诉讼资料,显然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则应认定其为无效,因为的裁判,不应以明显虚构的事实为其基础。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都是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不论是破产和解还是破产重整都需要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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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1 16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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