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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期间不发工资怎么办

陈* 福建-厦门 破产清算咨询 2025.05.20 07:04:50 480人阅读

破产重组期间不发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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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与企业协商是解决工资问题的第一步。企业在破产重组期间虽面临困境,但按时支付工资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劳动者通过协商要求企业明确支付工资的时间,能和平解决问题。
(2)若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有效的途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借助行政力量促使企业履行义务。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劳动者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仲裁中不仅可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还能主张经济补偿。
(4)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起诉至法院。
(5)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是优先受偿债权,劳动者及时申报债权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提醒:
劳动者维权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不同破产重组企业情况各异,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解决方案。

2025-05-20 12: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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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企业协商,向企业说明按时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并要求给出支付时间。
(二)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工资。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准备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仲裁时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
(四)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及时申报职工工资这一优先受偿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025-05-20 11:0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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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企业不发工资,劳动者可这样维权:
-先和企业协商,表明按时发工资是其义务,要求给出支付时间。
-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企业限期支付。
-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备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证据,可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
-不服仲裁结果,可在规定时间起诉。
-企业破产时,职工工资优先受偿,及时申报债权维护权益。

2025-05-20 09:5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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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重组期间企业不发工资,劳动者可通过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以及申报债权等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按时支付工资是法定义务,即使处于破产重组期间也不能违反。当企业不发工资时,劳动者首先可与企业协商,这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若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能借助行政力量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则需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证据,除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外,还可要求经济补偿。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起诉。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劳动者及时申报债权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如果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不确定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帮助。

2025-05-20 09:4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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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组企业不发工资,劳动者有多种有效维权途径。协商、投诉、仲裁、诉讼以及债权申报都是可行的办法。
2.具体维权措施如下:
-先与企业协商,向企业说明按时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并要求企业给出支付工资的时间。
-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工资。
-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准备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在仲裁中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是优先受偿债权,劳动者要及时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05-20 08:26: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破产整顿制度有以下特征:1、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2、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整顿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破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3、破产整顿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的认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认可,则整顿不能开始。如果在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整顿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4、破产整顿必须在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为了保证整顿在符合程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运行,破产立法把整个整顿过程置于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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