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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企业来说,债务重组比宣布破产更加有利,一是债权人采用法律手段申请债务人破产,强制债务人将资产变现还债;二是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采用
第一种方法,债务企业的主管部门可能申请整顿并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此时破产程序终止。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相关的过程持续时间很长,费时费力,最后也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结果是“鱼死网破”。采用
第二种方法,既可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给其重整旗鼓的机会;又可使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款额,减少损失。可谓“两全其美”。
2021-05-21 08:56: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