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检察院询问是否愿意退赃时,应明确表达愿意退赃的态度,即便检察院未要求当下退赃,也可主动表明意愿并适时退缴,以此体现积极悔罪态度,利于法院量刑时酌情考量。
(二)若存在经济困难或对退赃数额有异议,向检察院说明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争取达成合理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里主动表明愿意退赃并适时退缴可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积极悔罪表现,可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1.检察院询问退赃意愿,说明其重视退赃情况。退赃是重要量刑情节,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
2.即便检察院未要求立即退赃,主动表明意愿并适时退缴,体现悔罪态度,法院量刑会酌情考量。
3.若经济困难或对数额有异议,可向检察院说明并提供证明,争取合理方案。积极配合退赃对当事人有利。
结论:
积极配合退赃通常对当事人有利,即便检察院未要求当下退赃,主动表明意愿并适时退缴也会在量刑时被酌情考量。若有困难可说明情况争取合理方案。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属于重要的量刑情节,退赃后可从轻处罚。检察院询问是否愿意退赃,体现了对退赃情况的重视。即便检察院没有明确要求立刻退赃,主动表明愿意退赃并且在合适的时候进行退缴,这充分体现了积极的悔罪态度,法院在量刑时会对此予以酌情考量。如果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或者对退赃数额有异议,完全可以向检察院说明情况,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此争取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总之,积极配合退赃往往能给当事人带来更有利的结果。如果对退赃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1.检察院询问退赃表明重视此情况,而愿意退赃是重要量刑情节,主动表明意愿并适时退缴,体现悔罪态度,法院量刑会酌情考量,积极配合退赃对当事人有利。
2.解决措施与建议:
-若检察院未要求当下退赃,当事人应主动表明愿意退赃,并及时退缴。
-若存在经济困难或对退赃数额有异议,需向检察院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以争取合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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