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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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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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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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正当维权行为不构成敲诈。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当事人通过合理途径去主张赔偿或补偿,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像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和商家协商赔偿,就属于此类。
(2)正常交易中的讨价还价也不在敲诈认定范围内。在商业活动里,交易双方围绕价格等进行协商是常见现象,是市场交易的正常环节。
(3)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不构成敲诈。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若只是为了实现合法债权等,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提醒:
虽正当维权等行为不构成敲诈,但维权和交易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遵循法律规定。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要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去主张赔偿或补偿,比如保留好相关权益受损的证据,与责任方进行理性沟通协商。
(二)在正常交易的讨价还价过程中,要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就价格等进行协商。
(三)在进行各类行为时,确保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若只是为实现合法债权等,要保留好证明债权合法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因此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基于合法权益维权及正常交易的讨价还价等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正当维权不算敲诈。当合法权益受损,当事人通过合理途径索赔或求偿,就像消费者因商品质量与商家协商赔偿,不属于敲诈。
2.正常交易讨价还价不在敲诈认定范围。交易时双方为成交协商价格,是常见商业操作。
3.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不构成敲诈。敲诈需主观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若只是为实现合法债权,不属敲诈。
结论:
具有正当理由、正常交易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不属于敲诈的认定条件。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敲诈勒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当当事人基于合法权益受损,像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赔偿,这是通过合理途径主张应有的赔偿或补偿,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获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敲诈。正常交易里的讨价还价是交易双方为达成交易对价格等进行的协商,是常见商业行为,也不符合敲诈的认定。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仅为实现合法债权等的行为同样不在敲诈认定范围内。若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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