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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十八岁的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会是什么样的处罚?

pub****584 湖南-常德 职务类犯罪辩护咨询 2025.05.17 12:29:51 466人阅读

未满十八岁的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会是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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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温馨提示:女方已满十四周岁,且系自愿的,则不能追究男方的法律责任。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进一步沟通。

2025-05-17 14:0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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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十八岁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需要分情况来看:

    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性是自愿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已满14周岁的女性在性同意能力上,能够对自己的性行为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和决定,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常不认定为犯罪。

但如果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可能会构成犯罪:
   女方是幼女型精神病人  :无论女方年龄是否满14周岁,如果女方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利用特殊职责关系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
不满14周岁的女性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性行为的理解和同意能力。因此,无论该女性是否自愿,与她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5-05-17 12:4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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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未满14岁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按强奸罪论处。和已满14岁未满18岁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构成犯罪。若存在强迫、威胁等情形,按强奸罪处罚。若涉事,建议及时与对方沟通,争取和解;若被指控,要积极收集能证明自愿的证据,必要时找懂法律的人帮忙。

2025-05-17 12:3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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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75880条

与未满18岁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自愿,也可能构成强奸罪,面临刑事处罚。我是十七年只做刑事案件的叶斌律师,我想用我的专业经验帮到你。找到叶斌律师后,点我名字,查看简介,一对一咨询,完全免费。

2025-05-17 12:36:3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年满14周岁,如果是女孩自愿就不算犯法,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罪定罪处罚。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扩展资料(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12岁以下最高可判死刑。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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