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次诈骗数额认定遵循累加原则,要累计每次诈骗数额。若有既遂与未遂部分,量刑有不同处理方式,同一量刑幅度以既遂数额确定量刑,未遂部分作情节考量;不同量刑幅度则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处罚。
2.已处理过的诈骗行为数额不再重复计算,若部分已受行政处理,刑事处理时扣除该部分。
3.计算数额时仅算诈骗所得,区分诈骗所得和孳息等其他收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人员需仔细审查每次诈骗的相关证据,准确区分既遂与未遂情况。严格核查已处理过的诈骗行为,避免重复计算。在计算数额时严谨区分诈骗所得和其他收益,确保准确认定数额,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分析:
(1)多次诈骗数额认定实行累加原则,将每次诈骗数额累计计算,能全面反映行为人的诈骗规模和危害程度。
(2)当存在既遂与未遂部分时,若处于同一量刑幅度,以既遂数额确定量刑,未遂部分作为情节考量;若达到不同量刑幅度,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确保量刑准确合理。
(3)对于已处理过的诈骗行为,数额不再重复计算。若部分已受行政处理,刑事处理时扣除已处理部分,避免重复评价。
(4)计算数额时,要区分诈骗所得和孳息等其他收益,只计算诈骗所得数额,保证认定的准确性。
提醒:在涉及多次诈骗的案件中,准确认定数额很关键,不同案情计算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认定多次诈骗数额时严格执行累加原则,把每次诈骗数额累加起来计算。
(二)遇到既遂与未遂部分,若在同一量刑幅度,以既遂数额确定量刑,未遂部分作为情节考量;若在不同量刑幅度,按处罚重的规定处罚。
(三)已处理过的诈骗行为数额不重复计算,部分已受行政处理的,刑事处理时扣除已处理部分。
(四)计算数额时区分诈骗所得和孳息等其他收益,只算诈骗所得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1.多次诈骗数额认定按累加原则,即把每次诈骗数额相加。若有既遂和未遂部分,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数额量刑,未遂部分作情节考量;不同的,按处罚重的规定处理。
2.已处理过的诈骗行为,数额不再重复计算。多次诈骗中部分已受行政处理,刑事处理时扣除该部分。
3.计算数额时,只算诈骗所得,区分好与孳息等收益。司法实践要综合具体情况准确认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结论:
多次诈骗数额认定遵循累加原则,既遂与未遂处理分情况,已处理部分不重复计算,仅算诈骗所得数额,司法需综合考量准确认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多次诈骗数额要累计计算。当存在既遂与未遂部分时,若在同一量刑幅度,以既遂数额量刑,未遂作情节考量;若在不同量刑幅度,按处罚重的规定处理。已处理过的诈骗行为数额不再重复计算,若部分已受行政处理,刑事处理时扣除。计算数额仅算诈骗所得,要区分孳息等其他收益。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准确认定诈骗数额,对司法公平和当事人权益保障至关重要。如果在诈骗数额认定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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