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合同未到期不干了,让我转签其他公司,这个情况有如果接受,有n+1吗?
如果接受转签其他公司,一般没有 “N+1” 补偿。
“N+1” 补偿适用于特定的法定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而转签其他公司通常不属于这些情形。
如果是公司提出转签且劳动者接受,这种情况更符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按照 “N” 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过,如果公司在转签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可依法主张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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