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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拖欠工程款能拿房吗

施** 四川-德阳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04.23 16:05:40 312人阅读

开发商拖欠工程款能拿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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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施工方不能直接拿房,但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2.施工方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约付款,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付,除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施工方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3.若以房抵款,施工方要和开发商协商签协议,明确房屋信息并办理产权过户,保障自身权益。

2025-04-23 19: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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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施工方不能直接拿房,但可通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合法途径实现权益,以房抵款需协商签约并办理产权过户。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领域中,当开发商作为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施工方作为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方不能直接拿房,不过在经催告合理期限开发商仍未支付的情况下,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施工方可以与开发商协议将工程折价,也能请求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可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若施工方想以房抵款,应和开发商协商签订以房抵款协议,详细明确房屋位置、面积、价格等关键条款,之后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如此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在处理开发商拖欠工程款问题上有疑问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4-23 19:3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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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方不能直接拿房抵工程款,但可通过合法途径保障权益。施工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赋予施工方保障工程款权益的重要手段。
2.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支付,施工方除面对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外,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3.若施工方想以房抵款,需与开发商协商签订以房抵款协议,明确房屋位置、面积、价格等关键条款,然后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以此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2025-04-23 18:4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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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施工方不能私自直接拿房,但可通过合法手段维护权益。施工方拥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时,对于非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能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
(2)若施工方想以房抵款,要和开发商协商并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协议中需明确房屋位置、面积、价格等关键条款,签订后要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施工方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和签订以房抵款协议时,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23 17:4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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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施工方先进行催告,给其合理期限支付。若仍未支付,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可与开发商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施工方的价款在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协商签订以房抵款协议。若想以房抵款,施工方要和开发商协商,在协议里明确房屋位置、面积、价格等条款,然后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5-04-23 16:28: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逾期利息及调价方法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为公平起见,承包人应当明确约定固定价风险范围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比如将材料价格涨幅度、工程量增减量或工期超过某限度等作为可调条件。另外,承包商不要约定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导致价款增加部分作为让利,否则不能请求追加工程款。2、合理利用“逾期认可”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条款有效地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提讼时,可以依据送审价为准判决工程款。3、重视签证管理签证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或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事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故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应当签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延误、开工延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增加、指令变更等。签证载体包括:签证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信函、数据电文等。4、诉讼时效内依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此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5、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对于被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逾期利息及调价方法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为公平起见,承包人应当明确约定固定价风险范围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比如将材料价格涨幅度、工程量增减量或工期超过某限度等作为可调条件。另外,承包商不要约定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导致价款增加部分作为让利,否则不能请求追加工程款。2、合理利用“逾期认可”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条款有效地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提讼时,可以依据送审价为准判决工程款。3、重视签证管理签证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或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事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故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应当签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延误、开工延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增加、指令变更等。签证载体包括:签证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信函、数据电文等。4、诉讼时效内依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此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5、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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