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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

李* 四川-攀枝花 经营管理咨询 2025.04.17 07:58:29 371人阅读

公司股东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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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讲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借着职务方便,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股东要是在公司里有职务,还利用这个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那就可能犯了这个罪。比如说股东又是公司管理人员,通过操纵财务流程把公司资金侵吞了。可要是股东只是单纯出资,没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通常就很难成为这个罪的主体。为啥?因为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去侵占。所以,判断股东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重点就看他有没有利用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便利,去侵占本单位财物。简单来说,有职务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股东可能犯罪,单纯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一般不会因这个罪名被追究,关键就在于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

2025-04-17 12: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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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存在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可能性。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借助职务之便,把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股东而言,若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凭借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便有可能构成此罪。举例来说,股东兼任公司管理人员时,通过操控财务流程侵吞公司资金,这种情况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然而,若股东仅仅是单纯的出资者,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通常很难构成该罪主体。这是因为其不具备基于职务所产生的便利条件来实施侵占行为。所以,判断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在公司所任职务的便利,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只有准确认定股东在公司中的角色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才能正确判断其是否构成该罪,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5-04-17 11:1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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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说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借着职务上的方便,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那种行为。要是股东在公司里担任了一定职务,还利用这个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那就可能构成这个罪。比如说股东同时还是公司管理人员,通过操控财务流程把公司资金侵吞了。不过要是股东只是单纯出资,没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通常很难成为这个罪的主体。因为他没有基于职务的便利条件去做侵占的事。所以判断股东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关键就看他有没有利用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去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2025-04-17 10:5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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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借助职务之便,把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要是股东在公司担任了相应职务,利用这个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那就可能构成此罪。比如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管理人员的,通过操纵财务流程侵吞公司资金。不过要是股东仅仅是出资者,没有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通常很难构成该罪主体。因为其没有基于职务便利去实施侵占行为。所以判断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关键在于看其有没有利用在公司所任职务的便利来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2025-04-17 09:1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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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需要具体分析。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若股东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利用该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就可能构成此罪。比如股东兼公司管理人员,操控财务流程侵吞公司资金。然而,若股东只是单纯出资者,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通常难以构成该罪主体,因其不存在基于职务的便利条件来实施侵占行为。判断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在公司所任职务的便利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若股东虽有股东身份,但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便非法获取公司财物,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构成要件。反之,若股东利用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可能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5-04-17 08:56:41 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本罪与罪的界限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与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罪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是与罪又有明显不同,具体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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