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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币而未使用是否构成犯罪

程** 重庆-开州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4.15 04:51:44 490人阅读

持有假币而未使用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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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持有假币即便未使用,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可能构成犯罪。依据法律规定,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且数额较大,即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会构成持有假币罪。
(2)不同的持有假币数额对应不同的刑罚。数额较大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总面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提醒:
一旦发现持有假币,应及时上交银行或相关执法部门,若持有数额可能达到较大标准,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15 10:4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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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自己持有假币,应及时主动上交至银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避免因持有假币数额达到标准而构成犯罪。
(二)在日常生活交易中,要提升警惕,仔细辨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假币。
(三)若不慎收到假币,不要将其继续流通使用,而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04-15 09:3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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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假币即使没使用,也可能犯罪。明知是假币还持有,数额较大就构成持有假币罪。
2.“数额较大”指总面额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达到该标准会被追究刑责,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有罚金。
3.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可能没收财产。

2025-04-15 08:1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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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持有假币未使用,若数额较大也构成犯罪。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就构成持有假币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总面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这表明持有假币这一行为本身,在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就触犯了法律。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与假币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4-15 06:4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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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假币即使未使用,只要数额达到标准就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且数额较大,即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就触犯持有假币罪。
2.不同数额对应不同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总面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建议人们提升防范意识,在日常交易中仔细辨别货币真伪,避免误收假币。若发现持有假币,应及时上交至相关部门,切勿心存侥幸继续持有。

2025-04-15 06:09:29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性。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利用货币或物品买回、换取伪造的货币之行为。所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必须在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实施,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之方面。否则,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罪论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在这里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货币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职权的便利,即在自己职务范围内因职务而产生、享有的处理某种事物的便利,如人事权、物权等,又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无论出于哪一种情况,都应当与自己的诸如管理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国内外汇兑换的往来等等从事货币流通及相关的业务职责活动相联系。如利用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放出与收回贷款等等,就可形成本罪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本身的职务之便,只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的环境、方法、条件等,而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就不是本罪的客观之行为。如某银行的一工作人员将假币向其银行某一储蓄所与之不相识的人员兑换真币,以及晚上趁无人之机,潜入金库将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都因未利用职务之便因而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使用假币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目前,我国已形成以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即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是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但其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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