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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恶意串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罗** 山东-滨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4.10 17:24:01 366人阅读

如何认定恶意串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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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层面,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需看双方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这种故意表现为双方明知行为后果,仍积极实施相关行为,例如出卖人与第三人勾结低价转让房屋以逃避债务。
(2)客观方面,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互相勾结的行为且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如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流程异常等情况,都可能是恶意串通的表现。
(3)在证明恶意串通时,可通过收集书证,像双方的聊天记录、邮件;证人证言,若有知情人能证明相关情况;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作为证据。
(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提醒:证明恶意串通需有充分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10 20:2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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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判断:看双方是否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积极去做,像出卖人与第三人勾结为逃债低价转让房屋这种情况,就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故意。
(二)客观判断:观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互相勾结的行为且损害了他人利益,如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流程异常等。
(三)证据收集:可收集书证,如双方聊天记录、邮件;证人证言,找知情人证明恶意串通情况;视听资料,像录音录像等。
(四)权利主张:有充分证据证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时,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5-04-10 19:3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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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恶意串通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观上,双方明知行为会损他人权益还故意为之,如出卖人与第三人勾结低价卖房逃债。
2.客观表现为当事人勾结行事且损害他人利益,像房价明显低于市价、交易流程异常。
3.证据收集可找书证(聊天记录、邮件)、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录音录像)。
4.有充分证据,合同即无效。受损方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过错方赔偿。

2025-04-10 18:2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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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受损方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
法律解析:
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恶意串通而无效,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考量。主观上,双方需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积极实施,如出卖人与第三人勾结低价转让房屋逃避债务。客观上,当事人实施互相勾结行为且损害他人利益,如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流程异常等。在证明恶意串通时,可收集书证(如聊天记录、邮件)、证人证言(知情人证明)、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能充分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受损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如果您在房屋买卖中遇到类似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4-10 17:5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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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恶意串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需综合主观、客观情况判断,并收集相关证据。主观上,双方需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积极实施,比如出卖人与第三人勾结低价转让房屋以逃避债务。客观上,当事人实施了勾结行为且损害他人利益,表现为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流程异常等。

要证明恶意串通,可收集书证,如双方聊天记录、邮件;也可获取证人证言,由知情人证明恶意串通情况;还可提供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

一旦有充分证据证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建议受损方及时收集有力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04-10 17:44:44 回复

您好,关于恶意串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确认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了阻止办理房屋过户,敖某与妻子刘某某另行与第三人古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已出售给郭某某的房屋再次出售给古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郭某某一纸诉状把敖某、刘某某、古某某诉至,要求判令三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敖某名下。近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恶意串通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郭某某与敖某在2000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敖某把自己的房屋一套出卖给郭某某。合同签订后,郭某某按约定把购房款给付敖某,敖某也把房屋的产权证等交付郭某某,郭某某在购房后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由于敖某拒绝配合郭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郭某某在2014年3月向人民,要求敖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在诉讼过程中,敖某到主管部门办理了原房产证的遗失,并补办了房产证,后与妻子刘某某一起与敖某的姐夫古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古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从敖某申请办理房产证遗失到将房屋过户给古某某仅有10多天时间,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也远低于市场价格。由于房屋已过户给古某某,敖某不再具有对房屋的处分权,郭某某要求敖某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已不能实现,故人民未支持郭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  2014年6月,郭某某再次向人民,要求确认敖某、刘某某、古某某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敖某名下。人民经审理后,认为郭某某在购房居住后十余年一直相安无事,直到郭某某要求敖某办理房屋过户后,敖某申请办理房产证遗失并补办房产证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从敖某申请房产证遗失到将房屋过户给古某某仅有10多天时间,而且敖某、刘某某与古某某约定的购房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古某某在购房前既未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交易也没有资金往来的依据。敖某、刘某某与古某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许多不符合房屋交易通常做法之处,且双方的行为导致郭某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损害了郭某某的利益,构成恶意串通,遂判决敖某、刘某某与古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敖某名下。  古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五中院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对于恶意串通拍卖无效行为由那个机关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情节严重者,或构成刑法中的串通投标罪。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拍卖法》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招标拍卖挂牌中的恶意串通行为,首先可以确认竞买无效,即竞买成交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成交后出让人和受让人已经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也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还可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施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在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给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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