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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刘* 安徽-马鞍山 人身侵权咨询 2025.04.07 07:57:51 440人阅读

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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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来说,违约责任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有例外情况。
2.按照民法典,要是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方在主张违约责任时,也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若违约没侵害人格权,或侵害人格权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通常不能在违约责任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25-04-07 11:0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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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违约责任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仅在违约同时损害对方人格权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受损害方可在主张违约责任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通常违约责任里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当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对方人格权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受损害方在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也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违约行为未涉及人格权侵害,或者虽侵害人格权却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就不能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如果您遇到相关违约情况,不确定是否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2025-04-07 10:2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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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仅在特定例外情形下可行。根据民法典,当一方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时,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而言,若违约行为未涉及人格权侵害,或者虽侵害人格权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通常无法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有满足违约同时损害人格权并导致严重精神损害这两个条件,受损害方才具备相应请求权。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条款,为可能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2.当发生违约行为时,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人格权受损及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以便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能够有效举证。
3.遇到此类纠纷,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04-07 10:2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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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形下,违约责任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基于违约责任通常主要聚焦于经济损失等方面的补偿。
(2)存在例外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既损害对方人格权,又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受损害方在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还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若违约行为未涉及人格权侵害,或者虽侵害人格权却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通常不能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提醒:在判断能否就违约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关键在于确认是否满足违约行为损害人格权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两个条件,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07 08:4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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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损害方需确定违约行为是否涉及人格权侵害,可从违约行为对自身名誉、隐私、肖像等人格权利方面的影响来判断。
(二)若涉及人格权侵害,要进一步评估是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比如是否出现长期的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是否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等。
(三)当满足违约同时损害人格权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时,受损害方在主张违约责任时,要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合适方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5-04-07 08:25:11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中并没有子女非亲生这一项,也就是说对此法律上无明文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在法律界有两种意见,下文通过案例来进行相关介绍。李某(女)在1月与张某通过相亲认识,在2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生下一子张三。张某沉浸在喜得子的喜悦之中,可数个月过去,张某发现孩子张三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李某,想起同事的玩笑“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妈,莫非不是你的”又想到孩子是早产出生的,越想越可疑,于是张某于5月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儿子张三跟自己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张某十分愤怒,向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是否应该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有“借夫生子”的行为,但是婚后李某并无不忠行为,再者张某很快就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并没有支付多少抚养费,也没有给张某造成多大损失,更谈不上精神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李某不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孩子张三,相当于给张某带了绿帽子,对张某的精神方面确实造成了伤害,张三就是最明显的证据,同时,李某隐瞒孩子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也构成了抚养欺诈,造成了张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侵权,作为侵权人,李某理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李某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李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可以认定认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一审期间,张某就有权行使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但需要提供造成张某精神损害的证据。根据案情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隐瞒张三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使张某承担了张三的抚养义务,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这是欺诈性抚养,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与此同时,也对张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证明造成张某一定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最明显的证据。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李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张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是否要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从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从婚姻法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含精神赔偿),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后,李某应该按照确定的金额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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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3 13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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