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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探视权和时间能随时探望吗

尚** 新疆-省直辖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4.07 04:54:14 487人阅读

子女的探视权和时间能随时探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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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探望方式和时间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2.若已有约定或判决确定探视方式和时间,应按此执行。想随时探望需和直接抚养方协商一致。

3.直接抚养方拒绝合理探视,另一方可起诉保障权利。若探望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2025-04-07 09:1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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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应按约定或判决执行,随时探望需协商一致,遇阻碍可起诉,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若双方对探视方式和时间有明确约定或法院有生效判决,通常应按此执行。若想随时探望,需要与直接抚养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若直接抚养方拒绝合理的探视请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来保障自身的探视权。不过,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如果您在探视权方面遇到了困扰或有相关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更详细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4-07 08:4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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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是保障亲情维系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规定。
1.行使探望权时,若双方有约定或法院有判决,通常按此执行。若想随时探望,应和直接抚养方协商并达成一致。例如双方约定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周末探望,就应遵守。
2.若直接抚养方拒绝合理探视,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保障自身权利。比如一方无正当理由长期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当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如探望方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孩子心理,法院会中止其探望权,待情况改善后再恢复。

建议双方尽量友好协商探望事宜,共同为孩子营造良好成长环境。若发生纠纷,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2025-04-07 07:4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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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这是保障亲情联系和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规定。比如在正常生活中,非直接抚养方可以通过探望了解子女情况,给予关爱。
(2)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明确的约定或判决能避免双方在探视问题上产生过多纠纷。
(3)若要随时探望,必须与直接抚养方协商一致。因为随时探望可能影响直接抚养方和子女的正常生活秩序。
(4)当直接抚养方拒绝合理探视时,另一方有权起诉保障自己的探视权。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5)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这体现了法律对子女权益的优先保护。

提醒:
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探视权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4-07 06:4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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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应遵守已有的约定或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探视权行使方式和时间,按此执行。
(二)若想随时探望子女,主动与直接抚养方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三)当直接抚养方拒绝合理探视时,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保障探视权。
(四)若存在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会依法处理,待中止事由消失,可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04-07 06:18:3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犯罪嫌疑人在判决书生效前,是不允许与家属会见的。案件侦查阶段,家属不可以探视。可以委托律师进行面见并开展正常的法律帮助,只有律师可以去询问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嫌疑人。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因此,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探视权与探望权一样的,只是名字不同罢了。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的定义: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探望权)的特点1、探视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2、探视权(探望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的规定。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3、探视权(探望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4、探视权(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与探望权的本质是一模一样的。它们之间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所以,今后无论法院是判给我们探视权或者探望权,其根本意义都是一样的。都意味着我们有看望自己孩子与孩子相处的权利。因此,离婚后双方都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远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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