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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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订立遗嘱时,要谨慎选择遗嘱见证人,优先挑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来担当。
(二)不能让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和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可以找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像律师、公证人员等。
(三)在选择见证人时,要确认其具备足够的见证能力,能准确理解遗嘱订立的过程和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无见证能力的人,不能当遗嘱见证人。他们难以理解遗嘱相关事宜。
2.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行。他们和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为自身利益影响遗嘱公平。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像债权人、合伙人等,因其利益关联,会影响见证客观性。若见证人不符条件,遗嘱效力或有瑕疵。
结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遗嘱效力可能有瑕疵。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因自身行为能力受限,无法准确把握遗嘱订立的关键要素;继承人、受遗赠人直接关乎遗嘱利益,存在为自身谋利而破坏遗嘱公平性的可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其利益纠葛,见证时很难保证客观公平。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若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把握不准,或在遗嘱订立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遗嘱效力出现问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不具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遗嘱效力可能有瑕疵。因为前一类人行为能力受限难以准确理解遗嘱事项,后两类人因利益关联可能影响遗嘱公平性与见证客观性。
2.为避免遗嘱效力出现问题,建议立遗嘱人挑选合格的见证人,比如可选择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时,可考虑邀请专业法律人士或公证人员作为见证人,以确保遗嘱订立过程合法合规,增强遗嘱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这是因为他们无法准确认知和理解遗嘱订立的复杂过程和重要意义,不能对遗嘱内容和订立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见证。
(2)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他们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益关联,若作为见证人,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干扰遗嘱的正常订立,影响遗嘱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像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他们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利益上的联系,这种利益关联可能会使他们在见证过程中失去客观性。
提醒:订立遗嘱时务必选择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否则遗嘱可能因见证瑕疵而不被法律认可,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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