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就将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规定为可撤销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第二种情况即因相对人的恶意行为而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将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效力分两种情况加以规定,一是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销合同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而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列入无效范畴。这样,一方尽管采取了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其效力的决定权在受损害方,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如果受损害方在一年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行使撤销权,该合同继续有效。
2018-03-11 15:07:17 回复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必然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种不真实包括因表意人主观的原因而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和因相对人的恶意行为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第一种情况又包括:故意的不真实,如真意保留、虚伪表示。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的效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效力在民法中原则上为有效。虚假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表示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应为无效,因为它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2018-03-11 15:0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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