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娱乐场所受伤,责任承担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若娱乐场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设施有安全隐患、未设明显警示标识,其需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先由第三人担责;若娱乐场所也有失职,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并可追偿。此外,孩子监护人监护不力时也可能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娱乐场所应定期检查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设置清晰的警示标识,加强安全管理。
2.若发生损害且涉及第三人,娱乐场所要积极配合受害者追究第三人责任。
3.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时刻关注孩子在娱乐场所的活动。
法律分析:
(1)孩子在娱乐场所受伤,若娱乐场所本身有问题,像设施有安全隐患、未设明显警示标识等,说明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需承担侵权责任。
(2)要是损害由第三人造成,那么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若娱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还能向第三人追偿。
(3)若孩子监护人监护不力,也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毕竟监护人对孩子有保护和监督的职责。
提醒:
孩子在娱乐场所活动时,家长要尽到监护责任。娱乐场所应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若发生孩子受伤情况,因案情不同责任认定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孩子在娱乐场所因场所方问题受伤,如设施有安全隐患、无明显警示标识,家长可收集场所存在问题的证据,如拍照、录像,与场所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
(二)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先找第三人索赔。若娱乐场所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三)若孩子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情况,要认识到自身可能需担责,与场所方或第三人协商时客观看待责任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孩子在娱乐场所受伤,责任要依具体情况定。若场所没尽安全保障义务,像设施有隐患、没设警示标识致孩子受伤,场所要担责。按民法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等没尽此义务致他人受损,需担责。
2.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担责;场所没尽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追偿。
3.若孩子监护人没尽到监护责任,也可能要担责。
结论:
孩子在娱乐场所受伤,责任承担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由娱乐场所、第三人或监护人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娱乐场所设施有安全隐患、未设警示标识等致孩子受伤,需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担责;娱乐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此外,若孩子监护人监护不力,也可能担责。比如孩子在娱乐场所因设施松动摔倒受伤,娱乐场所大概率担责;若被其他孩子故意推倒受伤,推人孩子家长担责,若娱乐场所监管不足,也需承担补充责任。若您遇到孩子在娱乐场所受伤的情况,责任认定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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