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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罗** 广西-梧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3.30 16:24:02 457人阅读

聚众斗殴罪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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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我们可以这么理解。

首先,要是在聚众斗殴这件事儿的发起阶段,还有纠集大家一起参与的时候,那家伙可起了重要作用了,就跟个小指挥官似的,积极地组织大家,还一个一个地联络别人来参加斗殴,这种情况那肯定得算积极参加者。

其次,在斗殴的现场那可是得积极地实施攻击行为,就跟个冲锋陷阵的小战士一样,对整个斗殴的进程和最后结果那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这样的也得算积极参加者。

然后,在斗殴过程中得比较活跃,不能光在旁边看热闹,得积极地配合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去实施犯罪行为,就跟个默契的小伙伴一样,齐心协力地干坏事,这种也得算积极参加者。

一般来说,得综合考虑这个人在整个聚众斗殴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还有他起的作用大小等等这些因素来认定。要是仅仅在现场围观,啥积极行为都没干,就跟个吃瓜群众似的,那一般是不能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的。

认定的时候,可不能随便瞎猜,得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得仔仔细细地分析,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可不能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过坏人。

2025-03-30 18:5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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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

在聚众斗殴的发起和纠集阶段,那些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积极组织并联络他人参与斗殴的员工,他们往往是整个斗殴行为的策划者和推动者。他们凭借自身的影响力和组织能力,将众多人员聚集起来,为斗殴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而在斗殴现场,积极实施攻击行为的员工,其行为对斗殴的进程和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们不顾法律的威严,主动出击,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伤害,是斗殴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此外,在斗殴中较为活跃,积极配合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员工,也应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他们虽然不是主要的组织者或攻击者,但在整个斗殴过程中,他们的积极配合使得犯罪行为得以顺利进行,同样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通常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员工在整个聚众斗殴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作用大小等因素来进行认定。不能仅仅因为员工在现场出现就认定其为积极参加者,只有那些真正实施了积极行为,对斗殴行为起到重要作用的员工,才应承担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责任。同时,在认定时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2025-03-30 18:4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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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包含这些方面:首先,在聚众斗殴的起始以及召集过程里发挥关键作用,主动去组织并且联络他人参与斗殴。其次,在斗殴的现场积极展开攻击行动,对斗殴的进程以及最终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再者,在斗殴过程中表现得比较活跃,主动配合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去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来说,需要全面地考量其在整个聚众斗殴过程里的行为表现以及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以此来进行认定。倘若只是在现场进行围观,而没有实施上述那些积极的行为,通常是不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的。在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来做出判断,以保证认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2025-03-30 17:4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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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包含以下一些关键方面。首先,在聚众斗殴这件事的起始阶段,也就是发起以及纠集众人参与的过程里,要是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能够积极地去组织并且联络其他人来参与斗殴行为,那这样的人就可能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其次,当斗殴现场开始的时候,积极地去实施攻击的行为,这种行为对斗殴的整个进程以及最终的结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像这样的情况也符合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再者,在斗殴过程中表现得比较活跃,能够主动地去配合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的积极参加者去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积极配合的行为同样可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来说,需要综合全面地考虑这个人在整个聚众斗殴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表现,还有他所起到的作用的大小等这些因素,以此来进行认定。如果仅仅只是在现场进行围观,并没有实施上述所说的那些积极的行为,通常是不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的。在认定的时候,必须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来进行准确的判断,这样才能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让法律的适用更加合理合法。

2025-03-30 17:0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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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大致如下:首先,在聚众斗殴这件事的发起以及纠集过程里,要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比如积极地去组织大家,还联络别人来参与斗殴,那这样的人就可能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其次,在斗殴的现场,要是积极地去实施攻击的行为,并且对斗殴的进程以及最终的结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那也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再者,在斗殴过程中比较活跃,能够积极地配合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去实施犯罪行为,这样的人同样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来说,需要综合考虑这个人在整个聚众斗殴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以及他所起到的作用大小等这些因素来进行认定。要是仅仅只是在现场围观,没有实施上述那些积极的行为,通常是不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的。认定的时候一定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来进行判断,这样才能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2025-03-30 16:31:2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聚众斗殴罪怎么定性积极参与者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的作用来判定: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扰乱社会秩序并起主要作用的人。有的人认为,对积极参加者的评价既要考虑实施犯罪的危害行为在聚众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轻重,即认为,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是指策划斗殴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行为的后果来判定:还有观点认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者。江苏公检法三家2020年《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上述几种观点主要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作为辨别积极参加者的标准,或是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造成的后果作为标准,又或是两者兼具。上述观点的区别还是在于积极二字的侧重方向。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1)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主动为聚众斗殴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或创造条件的;或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行为;受首要分子胁迫参与的,但后来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2)被胁迫参与的:被胁迫参与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被胁迫参与斗殴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处罚准则:《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从犯罪客体上看,不仅侵犯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可能侵犯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从犯罪情节上看,不仅有普通情节的认定,同时也存在四种加重情节的认定;从犯罪主体上看,人数众多,涉及到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认定,甚至还存在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所以说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多发、相对复杂,但法律规定又较少的一种犯罪。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认定方面,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的传统司法理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者,因此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是将所有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全部纳入到该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涉案主体进行扩大化。然而这样的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根据刑法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聚众斗殴罪怎么定性积极参与者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的作用来判定: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扰乱社会秩序并起主要作用的人。有的人认为,对积极参加者的评价既要考虑实施犯罪的危害行为在聚众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轻重,即认为,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是指策划斗殴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行为的后果来判定:还有观点认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者。江苏公检法三家2020年《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上述几种观点主要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作为辨别积极参加者的标准,或是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造成的后果作为标准,又或是两者兼具。上述观点的区别还是在于积极二字的侧重方向。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1)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主动为聚众斗殴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或创造条件的;或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行为;受首要分子胁迫参与的,但后来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2)被胁迫参与的:被胁迫参与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被胁迫参与斗殴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处罚准则:《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从犯罪客体上看,不仅侵犯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可能侵犯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从犯罪情节上看,不仅有普通情节的认定,同时也存在四种加重情节的认定;从犯罪主体上看,人数众多,涉及到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认定,甚至还存在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所以说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多发、相对复杂,但法律规定又较少的一种犯罪。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认定方面,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的传统司法理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者,因此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是将所有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全部纳入到该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涉案主体进行扩大化。然而这样的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根据刑法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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