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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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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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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不还构成侵占罪吗

周* 新疆-和田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3.30 11:11:45 320人阅读

股东借款不还构成侵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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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侵占罪角度来看,其针对的是特定财物类型,如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股东借款显然不在此列,所以一般不构成侵占罪。这是基于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所决定。

(2)对于职务侵占罪,当股东凭借自身职务便利,采用不正当手段把公司财物以借款之名占为己有,就可能触犯此罪。判断的关键在于职务便利的利用以及行为是否契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素。

(3)在处理方式上,普通的股东借款不还按民事纠纷对待,公司有协商、诉讼等多种途径追讨欠款。而一旦涉嫌职务侵占,公司应及时报案,借助司法力量来处理。

提醒:
公司要注意区分股东正常借款与涉嫌职务侵占的行为,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问题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025-03-30 17:4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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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不还通常不构成侵占罪,因其属于公司与股东间的民事借贷关系,在债权债务范畴内。但存在特殊情况,若股东凭借职务便利,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将公司财物以借款名义据为己有,就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为处理此类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一般的股东借款不还,公司可先尝试与股东协商,争取和平解决,促使股东还款。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追讨借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当怀疑股东涉嫌职务侵占时,公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调查,依法处理该犯罪行为,以保障公司利益和法律的公平执行。

2025-03-30 15:4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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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借款不还一般不构成侵占罪,通常按民事纠纷处理,但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法律解析:
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股东借款属于公司与股东间正常借贷关系,在民事债权债务范畴内,所以一般不构成侵占罪。然而,当股东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把公司财物以借款名义据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就可能涉嫌此罪。对于股东借款不还的情况,若属于民事纠纷,公司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追讨欠款;若涉嫌职务侵占,公司应及时报案,让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在这方面你有法律困惑,或是不确定某些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30 14:0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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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司而言,如果股东正常借款不还按民事纠纷处理,先尝试与股东协商,明确还款时间和方式。

(二)若协商无果,可以准备好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借款。

(三)要是怀疑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实施职务侵占,公司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03-30 13:4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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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来讲,股东借款不还一般不算侵占罪。侵占罪是把别人托付保管的东西、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自己的,数额还比较大且不归还。股东借款是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属于民事范畴。

2.要是股东利用职务方便,通过造假、隐瞒等办法,把公司财物以借款名义变成自己的,就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认定时得看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及是否符合犯罪构成。

3.股东借款不还一般按民事纠纷处理,能协商或诉讼追讨;涉嫌职务侵占的话,公司可报案让司法机关处理。

2025-03-30 12:28:23 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本罪与罪的界限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与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罪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是与罪又有明显不同,具体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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