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或裁或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常见情况,在于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两种途径,这破坏了仲裁和诉讼相互排斥的原则,使纠纷解决路径陷入混沌,无法保障程序的确定性与公平性。
(2)当仲裁协议对关键要素,如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清,且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仲裁协议失去效力。仲裁范围和机构不明,仲裁程序便缺乏必要前提,难以有序推进。
(3)在实践中存在特殊情形,若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或裁或诉”的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基于程序的连贯性和当事人的默示,仲裁庭可继续进行审理。
提醒:
签订仲裁协议时,务必明确纠纷解决途径,清晰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若遇仲裁协议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或裁或诉”仲裁协议在一些情形下无效。约定既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向法院起诉,这种仲裁协议往往无效,因其使纠纷解决途径模糊,与仲裁排斥诉讼的特性相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也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为这会使仲裁范围和机构无法确定,仲裁程序难以开展。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其中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确保仲裁协议具有确定性。
2.详细且准确地约定仲裁事项以及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避免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
3.如果发现仲裁协议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以保障仲裁程序能够顺利发动。
结论:
“或裁或诉”仲裁协议存在多种无效情形,但实践中有特殊处理情况。
法律解析:
“或裁或诉”仲裁协议通常在两种情况下无效。其一,约定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能向法院起诉,这种约定模糊了纠纷解决途径,与仲裁排斥诉讼的特性相悖,所以该仲裁协议往往无效。其二,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由于无法明确具体仲裁范围与机构,仲裁程序无法发动,仲裁协议也无效。不过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争议可仲裁也可诉讼,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庭能够继续审理。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明确避免约定既仲裁又诉讼,要在仲裁和诉讼中清晰选择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保证途径的唯一性,防止因不确定性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二)务必在仲裁协议中准确清晰地写明仲裁事项以及仲裁委员会,若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应尽快与对方达成补充协议,确保仲裁程序能够顺利发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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