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绑架罪作为行为犯,其既遂标准明确。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实际控制人质,犯罪即告既遂。这是基于法律对绑架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定,只要完成关键行为,犯罪形态就已确定。
(2)犯罪中止的“犯罪过程”涵盖预备和实行阶段。在此期间,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出现,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3)绑架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已完成并达到法定犯罪状态,无法再恢复到未完成状态,所以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即便后面有释放人质等行为,也不能改变犯罪既遂的本质,只能在量刑时酌情从轻。
提醒:
实施绑架行为时,勿因错误认知认为事后补救可改变犯罪既遂状态。涉及此类犯罪,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分析。
绑架罪既遂后的确不能成立中止。绑架罪作为行为犯,当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实际控制人质时,犯罪即已既遂。
而犯罪中止需在犯罪预备阶段或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绑架罪既遂表明犯罪行为已达成法定状态,无法倒退回未完成状态来成立中止。
对于此类情况,有以下建议:一是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区分既遂与中止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形态,避免错误裁判;二是对于既遂后释放人质等行为,在量刑时严格依照情节从轻处罚的标准,做到量刑公平;三是加强法律宣传,让公众清晰认识绑架罪不同犯罪形态的界定,起到法律威慑和教育作用。
结论:
绑架罪既遂后不能成立中止。
法律解析:
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当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实际控制人质时,犯罪就已既遂。而犯罪中止要求是在犯罪过程中,也就是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绑架罪既遂表明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法定犯罪状态,不可能再回到未完成状态成立中止。比如,甲绑架乙后已经实际控制乙,此时犯罪既遂,即使甲后来主动释放乙,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不过释放乙的行为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情节考虑。如果大家对绑架罪及犯罪中止等法律问题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与义务。
(一)首先理解绑架罪既遂的界定。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且实际控制住人质了,就达到绑架罪既遂状态。这是因为绑架行为的核心在于控制人质,一旦实现就构成既遂。
(二)接着明确犯罪中止的条件。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三)最后说明二者关系。绑架罪既遂就表明犯罪行为完成,进入既定状态,不能再成立中止。但后面释放人质等情节,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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