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延迟分受要约人自身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种情况处理。受要约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迟延属于逾期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外,应视为新要约;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承诺迟延到达,一般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
2.对于受要约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迟延,受要约人应尽量在要约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避免逾期。若已逾期,要约人若认可应及时通知对方承诺有效。
3.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承诺迟延,受要约人应在知晓客观阻碍情况后及时告知要约人。要约人若不接受该迟延承诺,需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法律分析:
(1)因受要约人自身原因导致要约延迟,属于逾期承诺。通常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这种情况应视为新要约。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回应,其承诺的效力就可能发生变化,若要约人未认可,双方需重新协商要约内容。
(2)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承诺迟延到达,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不过若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无效。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的考量。
提醒:
受要约人应尽量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避免自身原因导致逾期。遇到客观原因致使承诺延迟时,要约人需及时表明是否接受,双方对承诺效力有疑问可咨询分析。
(一)因受要约人自身原因导致要约延迟,这是逾期承诺。要约人若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承诺就成立;若要约人没及时通知,就视为新要约。遇到这种情况,受要约人应尽快与要约人沟通,确认其是否认可该逾期承诺。
(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承诺迟延到达,通常承诺有效。不过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该承诺的除外。受要约人可及时向要约人说明客观情况,若要约人未及时表明不接受,承诺依旧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1.受要约人自身原因致要约延迟,属逾期承诺。除要约人及时确认承诺有效外,视为新要约。如甲向乙发要约,乙超期回复,甲未及时认可,乙回复便成新要约。
2.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使承诺延迟,通常承诺有效。但要约人及时告知不接受超期承诺的除外。如洪水延误邮件,要约人未及时表明不接受,承诺仍有效。
结论:
要约延迟分两种处理情况,受要约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迟延一般视为新要约,客观原因导致的迟延承诺一般有效。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要约延迟有不同处理方式。受要约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迟延,属于逾期承诺,通常视为新要约,不过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的除外,像甲向乙发要约,乙超期承诺,甲未及时认可,乙的回复就成新要约。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使承诺迟延到达,一般承诺有效,但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的除外,例如洪水致邮件延误,要约人未及时表明不接受,承诺仍有效。法律如此规定是为平衡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利益,维护交易公平与秩序。如果您在要约承诺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