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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可撤销债权转让

方** 山西-太原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3.28 14:30:34 491人阅读

什么情况属于可撤销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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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或其他权益转让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撤销。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及显失公平而实施的转让行为,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法律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以保障交易公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进行债权或其他权益转让时应谨慎审查,充分了解转让事项,避免因重大误解导致转让。若遭遇欺诈、胁迫等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一旦发现转让行为存在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应在法定除斥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市场交易主体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2025-03-28 17: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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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大误解下的转让可撤销,当当事人对转让关键事项认识有误,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心真实意愿不一致时,该转让行为就具备了可撤销的条件。
(2)若一方采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进行转让,受欺诈方能够请求撤销此转让。
(3)第三人实施欺诈,且对方知晓或应当知晓该欺诈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转让也可撤销。
(4)受胁迫方在一方或第三人的胁迫下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转让,依法有权请求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等状况,使转让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同样可请求撤销。

提醒:遇到上述可撤销转让情形时,需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8 16:5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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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债权或其他权益转让存在可撤销情形,当事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聊天记录、交易凭证、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可撤销的事由。
(二)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需注意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转让的请求。
(三)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积极配合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5-03-28 16:3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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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债权或其他权益转让可撤销:
1.重大误解转让:当事人对转让重要事项认识有误,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不符。
2.欺诈转让:一方欺诈让对方违背意愿转让,受欺诈方可撤销;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情,也可撤销。
3.胁迫转让:一方或第三人胁迫对方转让,受胁迫方有权撤销。
4.显失公平转让:一方利用对方困境使转让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撤销。

2025-03-28 16:2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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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债权或其他权益转让在基于重大误解、受欺诈(包括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情)、受胁迫、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可撤销。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应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当出现重大误解,当事人对转让重要事项认识错误,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不一致,这种转让可撤销;一方或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进行转让,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若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使转让显失公平,受损害方也可请求撤销。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如果您在债权或其他权益转让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符合可撤销条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3-28 15:20:32 回复

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是指债权让与通知人依法申请使债权转让通知将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在于:债权转让的撤销发生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在无相对人的情形下发生于意思表示作出之后;而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发生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且通知的撤回之表示必须先于先前的意思表示或者与先前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发生在债权转让通知生效之后,债权出让人已丧失债权人地位,债权受让人已成为新债权人。因此,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必须取得债权受让人的同意,且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后,债权转让通知撤销之前,债务人所进行的清偿、抵消以及其他免责行为,均应保有其效力,并能对抗债权出让人;债权转让通知经受让人同意而被撤销之前,债权出让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这样安排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对此,试分析如下: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使得债权受让人受有利益,假如未经受让人同意而任由债权出让人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必然使债权受让人利益受损;而且未经债权受让人的同意,债权出让人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在法理上也难以说通。因为,依债权转让的准物权合同理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债权即在债权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实现移转,在表见让与的情形下也是如此,债权出让人对于出让的债权再无权利,债权出让人再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实际上是对于被转让债权的无权处分,自然不发生效力。同样,依债权转让合同理论,债权在转让通知作出后实现了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移转,并取得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权出让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后再发出撤销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通知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且撤销仅对将来发生效力的制度不仅可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同样也有保护债务人权益的效果。否则,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可以以债权转让通知所称债权受让人为新债权人,而向债权受让人为债务的履行,若债权转让通知可以不经债权受让人同意而随时被撤销,并溯及的消灭先前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那么债务人将因对通知所称债权受让人所为之以可抵消为保障所为的其他交易或其他行为都被归于无效而受有不利益。例如:债务人乙受债权人甲债权转让通知称其债权已让与丙,丙虽本为资信不佳之人,但因有甲的债权转让通知,乙认为自己对丙有债务可以主张抵消而与丙进行交易,譬如贷款给丙,一旦债权转让通知被撤销,乙即不再对丙负有债务,乙与丙的贷款交易也就失去保障。另外,在债权转让的表见让与制度中,债权转让通知作出后,债务人向表见受让人所进行的清偿、抵消或者其他免责行为应当保持其效力,债权转让被撤销后,表见让与人只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表见受让人返还其因表见让与而接受的债务履行;至于表见受让人不能偿还的风险应当由表见让与人承担而没有转嫁给债务人,并没有给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增加额外负担,也没使债务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在国际债权转让的语境下,如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方和双保理情形下的出口保理商并没有被规定具有债权转让的撤销权,但明确规定了他们的义务,即出口保理商和他的任何供应商在债权转让以后收到此债权的任何给付,应立即通知进口保理商,或依据进口保理商的要求进行代管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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