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
当事人意愿产生的具备
法律效力的婚姻称之为有效婚约,而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则被称为
可撤销婚姻。
这种婚姻形态严重干扰了
结婚自由原则的设立初衷,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包办婚姻以及买卖婚姻等。
2、与有效婚约不同的是,可撤销婚姻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婚姻的实质性特征,即具有婚姻事实的存在。
因此,尽管在法律层面上难以界定这种婚姻的有效性地位,但却代表着一种特殊婚姻形态在实际生活中的客观存在。
3、从法律角度来看,可撤销婚姻确实具备相对无效这一特性。
具体来说,这类婚姻仅仅在特定时间段内处于无效状态,一旦超过了这一时限,则又能重新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作出的相关规定,确立以下情况属于可撤销婚姻范畴:当事一方或是双方因受到强迫威胁而被迫进行婚姻缔结;
或者是缔结婚姻的一方向另一方隐瞒自己在婚姻前已患
重大疾病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