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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委托人违约责任是什么

马* 湖北-随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3.28 04:13:06 474人阅读

居间协议委托人违约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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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报酬支付违约方面,委托人不按时、按额支付报酬,打破了契约精神与法律约束。居间人付出劳动,有权获取相应报酬,委托人违约需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弥补居间人损失。

(2)保密义务违约方面,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受法律保护,委托人泄露信息侵害了居间人或第三方权益,赔偿损失是对受损方的救济方式。

(3)“跳单”违约方面,委托人绕开居间人直接交易,违背诚信原则,损害居间人权益,赔偿应得报酬及相关损失是对居间人付出的合理补偿。

提醒:
签订居间协议时,委托人要明确报酬支付细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切勿尝试“跳单”,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具体可咨询分析。

2025-03-28 11:2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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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在居间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涵盖多方面。报酬支付方面违约会损害居间人利益,保密义务违约破坏信任关系,绕开居间人签约则违背公平原则。这些违约行为破坏协议的正常履行,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2.解决措施及建议如下:
首先,明确报酬支付条款。在协议中详细规定报酬支付的时间节点和具体金额计算方式,减少模糊地带。
其次,强化保密约定。明确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及违约责任,增强约束性。
最后,针对绕开签约行为,约定清晰的防范条款和高额赔偿责任,以警示委托人。同时,居间人要注意留存交易过程证据,便于在委托人违约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8 10:0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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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居间协议中,委托人在报酬支付、保密义务、避免绕开居间人交易等方面存在违约情形时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解析:
从报酬支付角度,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委托人未依约时间和金额支付报酬,属于违反合同约定,需继续支付报酬并支付逾期利息等。在保密义务方面,泄露居间过程中的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侵害了他人权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绕开居间人直接与交易相对方订立合同的“跳单”行为,损害了居间人权益,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应得报酬及相关损失。具体责任需结合协议条款和法律规定,根据实际违约行为认定。若在居间协议履行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8 08:1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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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报酬支付违约情况,居间人可先书面催告委托人支付报酬及逾期利息,明确告知其违约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若委托人仍不履行,可通过诉讼解决。

(二)若委托人泄露秘密,居间人或第三方应及时固定损失证据,如实际经济损失、商业机会丧失等,与委托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三)对于委托人“跳单”违约,居间人要保留好证明自身提供了机会和媒介服务的证据,要求委托人按约定赔偿报酬及损失,协商无果则走法律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025-03-28 06:5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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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支付方面:
委托人要是没按居间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给居间人付报酬,那就算违约,得接着付报酬,还要给逾期利息。这是基本责任。

保密义务范畴:
要是委托人把居间时知道的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泄露了,给居间人或第三方带来损失,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得为自己行为负责。

绕开居间情况:
委托人借助居间服务,绕开居间人直接和交易方签合同,损害居间人权益,同样要担责,比如赔偿报酬和相关损失,具体依协议和法规确定。

2025-03-28 05:18:04 回复

案例:原告(居间人)与出售方及被告(委托人)分别签有《房地产居间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以140万元购买出售方房屋,在合同有效期内,依原告之安排,买卖双方至原告处,由原告代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完成委托事项,被告支付原告服务报酬1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两次安排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因被告第一次未备齐首付款、第二次无故不到场而未成。第二次安排的次日,被告私下与出售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价为160万元,并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告遂诉请被告赔偿违约损失14000元。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但该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双方并无约定,原告诉请违约赔偿,缺乏依据。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有违诚信,同时也违反了双方在居间合同中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照合同履行后其可以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请。本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没有明确指出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构成违约。本案中,作为居间人的原告,其义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在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作为委托人的被告,其义务是在居间人的安排下前去签订买卖合同。但由于被告无故不到场,致使原告无法完成委托事项,获取居间报酬,后被告又私下与居间人介绍的对方签订合同。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被告不服从居间人安排前去签约的行为构成违约,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应适用法定形式。那么,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客观上,被告规避原告自行与原告介绍的另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促成合同成立后可得报酬的损失,虽然其合同价高于委托价,但这并不能改变被告利用原告的媒介签订买卖合同,逃避向原告支付报酬之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可得报酬损失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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