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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包括哪些情形

张** 广西-防城港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3.25 13:33:28 459人阅读

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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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约定,要避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的情况,不然就等于没约定,可能带来风险。

(二)不要约定类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内容,这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也不利于明确权利义务。

(三)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要特别关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个法定保证期间,按规定行使权利。在一般保证里及时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里及时请求保证人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025-03-25 18:4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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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约定有特殊情况:
若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算没约定。
约定到主债务本息还清类似内容,属于约定不明。

没约定或不明时,法定保证期是主债务履行期满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债权人此期间没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保证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此期间没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免责。

2025-03-25 18:2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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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约定有特定限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法定期间,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依法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可能免责。
法律解析:
保证合同中,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这等同于没约定;而像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这类类似内容,属于约定不明。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一般保证里,债权人在这六个月内没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就无需再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没在这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不再担责。这提醒大家,在涉及保证合同的事务中,一定要留意保证期间的规定。要是对保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5 17:2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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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约定存在特定排除情形。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这种情况等同于无约定;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等类似表述,被视作约定不明。

在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为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要重视并依法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
1.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确保保证人承担责任。
2.针对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避免保证人因期间经过而免责。如此,才能维护自身在保证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2025-03-25 15:4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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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约定存在特殊规定。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此约定视为无约定。比如在实际情况中,若保证期间设定比主债务履行期限更早到期,那就如同没约定保证期间。
(2)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等类似表述,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这意味着保证期间的界限不清晰。
(3)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债权人行使权利方式因保证类型而异。一般保证下,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免责。

提醒:
签订保证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出现视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债权人要关注保证期间,按规定行使权利。

2025-03-25 14:52:5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二)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三)违约金责任1.概念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2.违约金的调整(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四)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第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第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第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第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第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五)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3.合理预见规则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4.损害防止义务(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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