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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哪些

陈* 四川-内江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03.21 03:27:03 387人阅读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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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之一,因其管理和制度缺陷易引发事故。像设备维护不当,可能使诊断结果出现偏差;人员调配不合理,会导致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按照规定,患者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也会对违规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2)医务人员也是责任主体。医生、护士等在诊疗护理中若违反相关法规和规范,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要担责。情节严重的,会面临执业处罚,构成犯罪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不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21 10:0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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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避免因设备问题引发事故。合理调配人员,根据业务量和人员技能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当发生医疗事故时,积极与患者协商赔偿事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二)对于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保持严谨的态度,避免主观过失。若出现事故,主动配合调查,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025-03-21 08:3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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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分两类:
医疗机构:若因管理、制度缺陷引发事故,如设备维护差、人员调配乱,要担责。患者可要求其民事赔偿,卫生部门也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医务人员:医生、护士等诊疗时违规操作,主观失误致患者受损,要担责。情节严重的,会被暂停或吊销执业证,构成犯罪要追刑责。

2025-03-21 07:3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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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若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缺陷引发医疗事故,像设备维护不当、人员调配不合理等情况,需承担责任,患者可要求其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也会对违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医务人员若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主观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也要担责,情节严重的会面临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在医疗事故方面遇到相关问题,或者想进一步了解责任认定、赔偿等法律事宜,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1 06:0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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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主要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因管理、制度缺陷导致事故需担责,如设备维护不当、人员调配不合理等。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职务行为负责,患者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卫生行政部门也会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违反相关法规和规范,主观存在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时,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会面临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 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设备,合理调配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 医务人员要不断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提高自身职业素养。
3. 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2025-03-21 05:02:4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责任主体是需要承担什么责任1、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我国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医疗事故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医疗单位)或者公民(病员及家属),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医疗单位给病人看病要求收费,这是医疗单位的权利;病从应付款看病,这是病人应尽的义务。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因医疗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和经济损失,受害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及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即应体现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办法》第18条规定:(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3、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我国实行的是法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一般采取批评教育从严,惩罚处理从宽的原则,大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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