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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司法强拆

曾** 湖南-湘西 维权技巧咨询 2025.03.21 03:06:58 383人阅读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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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征收方履行法定职责是司法强拆的基础。当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而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征收方有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这体现了征收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2)遵循法定程序是司法强拆的关键。征收方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相关材料,这保证了司法强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
(3)法院审查是司法强拆的保障。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只有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才会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从而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提醒:被征收人遇到司法强拆时,要关注征收方是否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自身权益受损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3-21 08:2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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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方需做好前期工作。要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只有在被征收人未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时,才有后续司法强拆的可能。

(二)严格遵循申请程序。征收方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时要提供征收补偿决定、相关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

(三)法院进行严格审查。法院会判断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只有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才能实施司法强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025-03-21 07:5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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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收方履行职责: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给了被征收人补偿,可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没搬迁。
2. 遵循法定程序:征收方得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要提供征收补偿决定、证据和相关文件等材料。
3. 法院审查裁定:法院审查后,若征收补偿决定合理合法,就会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后才能司法强拆。司法强拆要依法进行,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2025-03-21 06:0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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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司法强拆必须满足严格法定条件和程序,包括征收方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申请程序以及法院审查通过,以保障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司法强拆有着严谨的规定。一方面,征收方要履行法定职责,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后,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征收方才具备进一步行动的基础。另一方面,征收方需遵循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相关材料。法院会对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只有合法、合理才会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司法强拆是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征收工作依法推进,但前提是严格依法进行,这样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若你在征收过程中遇到司法强拆相关问题,对自身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1 04:1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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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强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是保障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平衡的关键。司法强拆能保障公共利益和征收工作依法推进,但过程需合法合规。
2. 要实现合法的司法强拆,征收方需先履行法定职责,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后,若被征收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征收方才可进一步行动。
3. 征收方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材料。
4.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当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合理,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才能实施司法强拆。为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征收方应严格履行职责,法院应严格审查申请,确保司法强拆在合法框架内进行。

2025-03-21 04:00:19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哪些情况下可以启动程序(一)实施司法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的权利。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的阻却性事由。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即失去了事实基础。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程序方得以启动。哪些部门可以实施(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裁定准予组织;(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可以依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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