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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单方面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

李* 贵州-铜仁 二手房纠纷咨询 2025.03.19 17:43:22 417人阅读

买卖二手房单方面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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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卖二手房单方面违约需担责,责任承担方式看合同约定与违约情形,买卖双方违约各有对应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二手房买卖中,若卖方违约,像拒绝过户、一房二卖,买方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二是解除合同,让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含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还能主张定金罚则或要求支付违约金。若买方违约,比如不支付购房款,卖方能要求买方继续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也可解除合同、没收定金、要求买方赔偿损失。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但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二手房买卖违约情况复杂,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03-19 23:4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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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卖二手房单方面违约要担责,具体责任按合同约定和违约情况定。
2. 卖方违约,像拒绝过户、一房二卖,买方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过户,也能解除合同,让卖方返还房款与利息、赔偿损失,包括房屋差价等,还能适用定金罚则或要违约金。
3. 买方违约,如不付房款,卖方可以要求继续支付,追究逾期付款责任,也能解除合同、没收定金、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按约定,过高或过低可请求调整。

2025-03-19 22:0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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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卖二手房单方面违约须担责,责任承担按合同约定和违约情形而定。若卖方违约,如拒绝过户或一房二卖,买方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二是解除合同,让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包括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还可主张定金罚则或违约金。
2. 若买方违约,如不支付购房款,卖方也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要求买方继续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二是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并要求买方赔偿违约损失。
3. 违约金数额按合同约定,但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违约情形和责任,违约发生时及时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03-19 21:1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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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二手房买卖中,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方式要依据合同约定和违约情形来确定。
(2)当卖方违约,比如拒绝过户或者一房二卖时,买方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完成过户手续;二是选择解除合同,卖方要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包括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并且买方还能主张定金罚则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3)若买方违约,像不支付购房款,卖方也有办法。可以要求买方继续支付购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能解除合同,没收定金,要求买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违约金数额按合同约定,但如果与实际损失差异过大,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提醒:
二手房买卖双方都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违约责任,若遇到违约纠纷,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3-19 20:1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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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卖方违约情况,买方先和卖方友好协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若协商不成,收集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索赔。
(二)若遇到买方违约情况,卖方先催告买方支付房款并承担逾期责任。若买方仍不履行,卖方准备好相关合同等材料,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房款或解除合同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03-19 19:40:49 回复

哪些跳单行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反当事人的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居间合同无异于也是合同的一种,因此只又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居间人通过提供信息和当事人达成合同,如果说当事人并没有利用居间人的信息,这也就没有达成协议,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经过】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诉称:被告陶某利用某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判令陶某按约支付某公司违约金1.65万元。被告陶某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某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某并没有利用某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某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某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某公司带陶某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某有关联的人,利用某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某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某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某公司要求陶某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解读】生效裁判认为:某公司与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某并没有利用某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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