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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会判缓吗

葛** 河北-邯郸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3.19 12:08:28 387人阅读

持械聚众斗殴会判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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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持械聚众斗殴有适用缓刑可能,但难度较大。
法律解析:
适用缓刑要同时满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持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超出了缓刑适用的刑期范围。然而,若存在从轻情节,像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缓刑条件,就可能适用缓刑。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法律疑惑,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03-19 20: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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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械聚众斗殴有缓刑可能,但难度大。

2. 适用缓刑要同时符合: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3. 持械聚众斗殴的主犯和积极参与者,法定刑是三到十年。这超出了缓刑适用刑期。

4. 若有从轻情节,像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获谅解等,被判三年以下或拘役,又符合缓刑条件,就可能适用缓刑。

2025-03-19 18:1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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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械聚众斗殴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但难度高。适用缓刑需符合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
2. 持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超出了缓刑适用的刑期范围,这使得一般情况下难以适用缓刑。
3. 若存在从轻情节,像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又符合缓刑条件,就存在适用缓刑的机会。
建议有持械聚众斗殴行为的人员主动自首,积极立功,积极赔偿受害者以争取谅解,争取从轻处罚,增加适用缓刑的可能。

2025-03-19 16:3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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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持械聚众斗殴适用缓刑难度大,因为适用缓刑要求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条件,而持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超出了缓刑适用的刑期范围。
(2)若存在从轻情节,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当满足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些条件时,持械聚众斗殴也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提醒:
持械聚众斗殴案件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9 14:3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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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涉及持械聚众斗殴想要争取缓刑,可努力寻找从轻情节。比如收集能证明自己在共同犯罪里作用较小的证据,像是参与程度低、未直接实施持械攻击行为等。
(二)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也可以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争取立功。
(三)积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尽量与受害者及其家属协商,取得他们的谅解,并让其出具谅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025-03-19 13:59:09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持械聚众斗殴指什么械,未持械者如何判刑法上关于“持有”型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将“持有”作为定罪情节,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另一种就是将“持有”作为量刑情节,如聚众斗殴罪,持械是聚众斗殴的一种量刑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但在司法实践中,何谓持,何谓械,何又谓持械,在具体的案情认定中却有争议。认定持械聚众斗殴的“持”和“械”“持”基本有两个方面,是一种行为,即握、拿、使用、携戴或携带;也是一种状态,即随着行为人的身体并为行为人能有效支配的一种状态。既然作为聚众斗殴罪的加重量刑情节,那么,认定“持”的行为离不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聚众斗殴。如斗殴中,为了战胜对方并未约定双方持械,而某人手中暗藏铁钉或者绣花针,也应认定为持械。如果不是为了聚众斗殴,临时发生纠纷中而使用前述工具,则不是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行为。既然持的行为有两个方面,那么为了聚众斗殴,何时开始算作是聚众斗殴的持械行为着手之点?聚众斗殴罪的着手,一般认为只有双方开始实施斗殴的行为,才能被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由于持械是量刑情节,那么持械的行为也应当从开始斗殴时计算。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刑法之所以将持械规定为加重的量刑情节,用意在于禁止这种持械行为本身。因为持械行为往往容易激化矛盾,使问题更不容易得到解决,而且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比不持械的后果严重得多。刑法这样规定体现的是“打早”。如果认定持械行为必须要到斗殴开始,那么立法用意将不能得到体现。所以笔者认为,持械行为的‘持有’实际上是聚众斗殴罪的预备阶段,即为犯罪创造条件,那么在预备中开始初持械,在聚众斗殴之前丢掉后再参加斗殴的行为,显然不是预备中止,对聚众斗殴而言,还能不能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形式上符合持械聚众斗殴,但是已经不具有持械斗殴的危害性,因此,不宜再作为加重的量刑情节。虽然持械,但自始至终使用就都被制服或者将对方制服,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持械?持有这类器具,对社会就构成潜在威胁,在斗殴中虽未使用,但如遇紧急情况,不排除使用的可能,可能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从加大处罚力度出发,只要有证据表明其有使用的表示,就可以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如果虽然在聚从斗殴中未使用器具,但有证据证实,其携带器具的目的是为了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到达现场后未使用,也应认定持械;如果携带的是生活器具,并不是为了在聚众斗殴中使用,而且也确定没有拿出来使用,这种情况不能认定持械,否则有悖于主客观相一致的立法精神。对犯罪分子在斗殴现场寻找工具并使用,或者部分人从斗殴的对方手中夺得器械,是否为持械聚众斗殴?如果寻找的器具仅是为了防止自身受到较大的打击,不具有积极追求他人伤亡的故意,不应认为持械。刑法条文中虽未规定持械在哪一阶段,但是,按常理来看,主要是指经过充分准备,较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持械行为。在犯罪地现场寻找到工具的,不再是持械聚众斗殴,而直接根据伤害后果来判断,如果造成伤害后果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后果的,定故意罪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这种严重后果,则制定聚众斗殴罪,量刑上不以持械为加重情节。所谓“械”,最基本意思是器械,在聚众斗殴中,一般常见的为刀、枪、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但显然,持械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拿着砖头、砖块、椅凳、烟缸等,只要为聚众斗殴的目的,均是“持械”之械。在实际的打架斗殴中,常用“带家伙”,这里的家伙,也就是持械的械具。因此,械具的认定不能根据其本身的大小或者威慑力来认定,而主要应当根据聚众者以及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方面认定。认定这个主观方面,可以结合双方事情发生的原因,事情发展的过程来认定。对于临时的双方冲突的行为人,如果人数众多,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持有器械,应当按照持械聚众斗殴加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械”不再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物,而具有刑法的规范意义的物,需要我们结合斗殴双方的情况,根据双方的目的来认识。在实践中,聚从斗殴双方所持器械类型繁多;有一些涉及到非法持有枪支或者爆炸物罪,这种情况发生了二者的竞合。对整个聚众斗殴罪而言,它们构成了持械聚众斗殴;但单独同时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或者爆炸物罪。是否同时构成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对这一种情况,这些对象本身也是持械的械具;如果斗殴之地确实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那么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认定为前罪,而不再是聚众斗殴罪了。如果在偏僻之处,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这些就应当是持械之械,而非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刀具了。聚众斗殴罪判多久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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