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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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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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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黄* 新疆-博尔塔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3.17 18:28:32 398人阅读

容留卖淫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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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认定:确认参与人是否为两人及以上,且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可通过查看身份证件、精神鉴定等方式核实。
(二)主观故意判断:查看是否存在共同商议容留卖淫事宜的情况,比如有无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能证明各行为人明知行为会促成容留卖淫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三)客观行为分析:确定是否存在分工协作或共同实施容留行为。调查各行为人在容留卖淫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收集相关证据。
(四)主从犯区分:分析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起主要作用、组织策划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025-03-17 23:4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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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方面,容留卖淫罪共同犯罪需两人及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

2. 主观上要有共同故意,即都知道行为会促成容留卖淫结果,还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像老板和员工商量容留事宜。

3. 客观要有共同行为,可分工协作,如一人揽客一人安排场所,也可共同实施容留。

4. 要区分主从犯,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量刑有别。

2025-03-17 21:5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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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认定需依据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且要区分主从犯,不同作用量刑不同。
法律解析:
容留卖淫罪共同犯罪认定有明确标准。主体上,需两人及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要求有共同故意,即行为人都明知自己行为会促成容留卖淫结果,还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像老板与员工商议容留卖淫。客观方面要有共同行为,可能是分工协作,如一人揽客一人安排场所,也可能是共同实施容留行为。同时,在共同犯罪里要区分主从犯,起主要作用、组织策划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帮忙通风报信的是从犯,不同作用的行为人量刑有别。若你在容留卖淫罪共同犯罪认定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能为你提供详细解答。

2025-03-17 21:4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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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容留卖淫罪共同犯罪认定要严格遵循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主体需两人及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要有共同故意,即各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会促成容留卖淫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像老板和员工商议相关事宜就体现了这种共同故意。
2. 客观方面要有共同行为,既可以是分工协作,例如一人揽客、一人安排场所;也可以是共同实施容留行为。并且在共同犯罪里要区分主从犯,起主要作用、组织策划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帮忙通风报信的是从犯。
3. 建议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全面审查各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和行为表现,准确划分主从犯。对于主犯应依法严惩,从犯可根据其作用和情节从轻、减轻处罚,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司法公平和社会秩序。

2025-03-17 20: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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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容留卖淫罪共同犯罪认定的主体条件为两人及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只有符合该主体要求,才可能构成此罪的共同犯罪。
(2)主观方面需有共同故意,各行为人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容留卖淫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像老板和员工商议容留卖淫事宜,就体现了这种共同故意。
(3)客观方面要求存在共同行为,既可能是分工协作,一人招揽嫖客,一人安排场所;也可能是共同实施容留行为。
(4)共同犯罪中要区分主从犯,起主要作用、组织策划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帮忙通风报信的,为从犯,不同作用的行为人量刑不同。

提醒:容留卖淫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量刑有差异,因案情不同对应解决方案也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7 20:17:4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什么是容留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您好,关于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怎么认定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无论是否有固定的卖淫场所,自治卖淫罪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是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纠集的方法有多种,如招募、雇佣、强迫、引诱、为多次组织其卖淫而容留等。其次,其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暴力性、欺骗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非欺骗性的,特别是在一些色情行业泛滥的地区,社会上存在数量较多的自愿从事或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组织者只需提供相应的条件,如设立变相从事卖淫的发廊、歌舞厅、洗浴按摩场所,就很容易纠集到卖淫人员,再进一步发展成地下院。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其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的目的。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在纠集到多名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后,组织者要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支配、监督卖淫人员,使之服从、接受管理安排。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与被组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组织者者卖淫人员进行人身和财产控制,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典型行为,但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凡是组织者采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使卖淫人员处于自己管理、支配之下,将其卖淫纳入卖淫组织的约束中,均视为对卖淫者进行管理。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进行卖淫活动,招揽嫖客,为卖淫活动安排相关服务、保障人员,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而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与组织卖淫罪相比较,容留卖淫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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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4 12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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