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协助、支持、参与和教唆卖淫活动的
犯罪行为,其
定罪量刑的关键要素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涉及到“
组织卖淫”行为,那么其特征表现就是应当通过招募、雇佣、强制以及诱导、收留等手段,使多名人员受到控制,且被强迫或者受邀参加卖淫活动。而组织者需要对这些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进行策划、引导、安排以及调度等具体操作。至于“容留卖淫”行为,则是指为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提供相应的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这种场所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可以是长时间存在的,也可以是短时间存在的。在对这类事件进行定性过程中,我们还应深入探究
行为人行事的主观动机,看他们是否持有组织或
容留他人卖淫的故意心理。而客观上,必须要有实际展现出组织、策划、引导他人卖淫或者提供相关场所等直接
证据。除此之外,需要关注的重点还有卖淫人员的规模大小、组织或容留活动的次数以及持续时间长短等,这些都将成为衡量
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关键性因素。